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实习报告(精选35篇)
通过宣传,我学到了与人沟通和交流的技巧。
在活动进行的第二天,我们对本次活动的整体框架进行了一次大型的宣传。在大街的一个十字路口挂上我们的队旗,宣传也正式拉开了序幕,面对来来往往的行人,我们首先要有勇气走上前去对他们讲述我们的活动,当然面带微笑是我们与人交流的前提。在和当地的农民沟通的过程中,我们要讲求我们说话的方式和语气以及对待他人的态度。沟通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你是否懂得尊重他人和有礼貌。
通过做调查问卷,我学到了分工与协作的重要以及对待每一件事情契而不舍的态度。 在我们做调查问卷的时候,即使遇到一些不理解我们的百姓,我们也仍不放弃。虽然一天下来,每一个人都很辛苦,但是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我们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也从中学到了许多东西。
通过与同学进行交流,我学到了他们那种质朴的品质以及好学向上的精神。
奥运的到来,是我们整个中华民族的骄傲,当然农村的孩子们也不例外,相反他们更加的关注奥运,奥运给予了他们奋发的力量。他们那一张张纯朴的笑脸我相信任何一个人见到后都难以忘记,也许这真的应了那一句话“人穷志不穷”。农村的教育虽然比不上城市,但是他们把城市孩子用来玩的时间也用来学习,所以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农村孩子比城市孩子学得更好的原因。他们用行动教会了我要想赶得上别人甚至超过别人,就要付出比别人更多的汗水。
每天的共同努力,让我体会到了一个团队的重要性;每晚的加班加点,让我品味到了劳动的辛苦与收获的喜悦;每天的早起,让我沐浴到了晨光的明媚去迎接每一个美好的明天。 因为我的付出,我收获到了很多,也感受到了成功的喜悦。在这活动的几天当中,我们一起讨论,一起做事,一起总结,一起面对困难,一起超越困难,我们同奋斗,我们同欢乐。因为这次实践活动,我们更加团结,也懂得了集体的力量永远比个人的力量大。作为一个集体,我们就应该齐心协力,把要做的事认认真真的做好,把要完成的任务一丝不苟的完成。 做一次活动,既要有能领导大家的同学,为整个活动出谋划策的同学,也要有心细懂得照顾人的同学,以及擅长写作、擅长摄像和计算机的同学,我觉得我们的“欢豫微尘”小分队在团队的组队方面很好的掌握了这个要求,把我们每一个人的特长都发挥得很好。
如果说我没有见过社会的本质,那么这次实践活动给了我一个认识的平台。
如果说我还是一个一无所长的学生,那么这次实践活动给了我一次磨练自己的机会。 如果说我还是认为每一个人都享受着幸福的话,那么这次实践活动给了我一次心灵的感悟,让我看清了世界的本质。
感谢这次的实践活动,它让我成长,它让我成熟,它让我懂得播种爱。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实习报告 篇19
电子信息学院暑期社会实践课题组,6月29日,我校电子信息分院大学生实践“_”小分队一行10人在老师的带领下,结合“_”指导思想,前往安吉市地铺镇三官村针对当地村民自治问题展开调查,现将课题组对三官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议、民主监督四方面情况的调查总结如下:
一、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问题,关键要克服瓶颈制约,找准平衡基点,整体推进。
村委会民主选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诸如选举的理念、选举的功能、选举的技术、选举的程序等构成了一系列民主选举中的理论和实践网络。据三官村村委会领导介绍,三官村村委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经“海选”产生候选人,然后进一步选举出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但是,调查问卷显示,村民虽然都对民主选举这一举措表示赞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民主选举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在调查过程中,该村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选举中的瓶颈制约:
(1)法律规定的前瞻性与文化传统的滞后性矛盾。一般说来,法律规定总是建立在社会实践基础之上的,与客观现实需求相适应。我国的村级民主选举,本身是一种法治民主的助推剂,它既是对广大农民的培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培训。正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带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推动着我国社会的民主进程。然而,这种推动作用是个渐进过程。一方面,在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客观形势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滞后性有着较深的传统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选中,不少选民对村委班子成员的选择并非出于他们的主动,而往往是被“塑造”出来的。对候选人要素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低于对利益分配的关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联系和与自己的亲疏远近。《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的三种投票形式,流动票箱投票仅作为一种辅助形式,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在具体实施中,大多数村没条件进行大会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场、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卖票”现象。因而,村级民主选举的规定与选民本身的需求明显地相背离,选举中投票率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映选民民主意识的强弱。
(2)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矛盾。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各种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环境下形成的民主选举制度还是初步的,它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村委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的条文规定不可能顾及全面。虽然地方法规的《选举办法》能给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在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的空隙较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的虽有行为模式,但没有法律后果;有的内涵模糊,不好统一理解等。这里仅列举几点,以见一斑:一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标准难把握。《村委会组织法》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对候选人的推选条件作了细化。如果选举委员会资格审定时,认为虽有被选举权但不符合推选条件的人被海推为候选人后,他可否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就比较难把握,尤其是在选举委员会与选民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二是选举中的“拉票”现象难处理。拉票行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为,也有不合理,甚至带有“贿选”等痕迹的行为,同时又会有两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们之间的区别加以妥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就带来了选举中的杂音。三是选举结果的有效性难认定。在一些细小环节上难免出现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时得到纠正,有的却事后难以操作,一旦选举结果产生后,如何认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民主选举中的平衡基点:
村民直选法律运行的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关键在于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中求得自身内部结构的相互协调。因而,在实际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需求与可能。任何社会关系都需要相应的社会规范加以调整,以维护正常秩序。村委直选的有序性也必须根据农村的客观需要,在“收支”平衡的运行中加以实现。一方面,村委直选具有通过一定法律规范实现广泛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乡村客观现实应具有支付法律运行成本的能力。因此,在规范民主选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社会需求的各个要素对法律规定的制约作用及相互关系。有时候,就当地当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而言,具有规范某个法律行为的需要,但不一定具备其相应的成本支付能力。
(2)效益与成本。在社会支付能力相对不变的情况下,法律的运行成本越低,那幺它的效率越高。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效益,应以最低的运行成本来获取最佳的选举目的。使一大批素质较好、群众信赖的农民走上村委会工作岗位,是民主选举最直接的目的,从而来辐射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以实现长远的整体效益。在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运行中,如何求得成本与效益的相对平衡,有不少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
(3)周密与简便。于法周密和于法简便相结合的原则,是农村民主选举中法律运行的内在要求。村级民主选举的整个过程必须一环扣一环,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不能怕麻烦,图省事,更不能走过场。但是受农村客观环境和村民文化心理素质的影响,从选举实践看,能达到同一选举目标,村民更乐于接受简单易行的选举方法。在有些地方推行的无候选人直选,之所以受到农村群众的欢迎,并且取得成功,组织严密、形式简便是一个重要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