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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计划范文

学期学校财务工作计划范文(精选32篇)

2024-10-16 15:41:48工作计划范文打印
学期学校财务工作计划范文(精选32篇) 一、指导思想本学期结合学校工作计划,进一步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以改革促发展,整合学校资源,创建育人品牌,调优专业结构,发展学校内涵,做强职教事业的办学理念。加强学校经费和资产管理。....

  (五)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与拟建民办学校相适应的资金,具体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出资标准。

  (六)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外合作办学或者外资独立办学的,其申办和审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筹办的民办学校,自批准筹办之日起3年内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设置标准。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应当重新申报;到期达标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学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在筹办期间,不得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

  (八)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由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由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经市民办教育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查。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议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批机关要认真审核办学者资格、资金来源,规范审批程序,做到准入条件公开、受理和审批程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新举办的民办学校高标准、高质量。

  三、制定扶持政策,促进民办教育优质持续发展

  (九)各级政府应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小区配套的中小学校必须保证公办性质外,可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在教育用地规划内安排一定的学校土地利用指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校用地标准,以无偿划拨的方式用于举办民办中小学校,但土地不得抵押、不得转让、不得改变功能或用作其它用途。

  政府在划拨民办中小学校用地时,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对举办者的资质进行审定,通过审定的个人或组织方可申请办学用地。规划部门须在符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民办学校布局规划范围内划拨学校用地。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政府有权将无偿划拨给学校的办学用地收回:

  1、未达到其申请办学规模的。

  2、擅自改变土地功能或用作其它用途的。

  3、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或教育质量达不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

  4、民办学校遇不可抗拒的风险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5、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十)企业或事业单位可以把闲置的并可用于教育教学的国有资产,采取出租或转让的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出租或转让价格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

  (十一)坚持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除无偿划拨的土地外均归民办学校所有,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十二)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对招收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民办学校,由学校所在地的区财政给予补助;招收本市户籍高中阶段学生的民办学校,由市政府给予财政补助。凡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年审的自建校舍的民办学校,且义务教育阶段(含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符合《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标准,高中阶段(含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符合《广东省普通高中等级评估方案》中所规定的市一级学校评估标准的,中等职业教育民办学校符合《珠海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补助标准分别为市、区上一年度公办学校生均预算内正常教育事业费(不含专项经费)支出的100%;凡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年审的租赁举办的民办学校,补助标准分别为市、区上一年度公办学校的生均预算内正常教育事业费(不含专项经费)支出的50%。

  (十三)全市统一制定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指导线。民办学校应着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四)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广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市、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办学校和优秀民办学校教师进行适当奖励。

  (十五)每年从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民办学校用于设备添置、教师培训及其它所需的专项经费。高中阶段民办学校从市级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从区级教育费附加中安排。

  (十六)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聘教师原则上要求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凡符合学历要求的民办学校教师可按《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十七)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从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办学结余的核算办法和取得回报的比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的原则,将民办学校的教研、考试等活动纳入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按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标准统一管理。

  (十九)逐步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年检制度和督导评估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或者评估,并将审查或者评估的结果向社会公布。年审或评估不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二十)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公办学校对民办学校的支教与交流制度,向民办学校派出管理人员、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被派出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派出单位负责。

  (二十一)民办学校应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实行民主管理。理事会、董事会应包括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民办学校的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民办学校的校长应具有校长资格证书。

  (二十二)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参照公办学校编制标准,面向社会招聘教职工,聘用的专任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民办学校聘用教职工实行事业单位全员人事制。

  (二十三)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取得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教师在计算工龄、教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培训、考核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学期学校财务工作计划范文 篇23

  20__年到了,下面是本人20__年工作计划:

  一、学校财务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对学校各种资金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核算控制。通过记帐、算帐、报帐等一系列程序,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严格监督资金的有效使用。对学校教育经费实行“分级管理,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二、经费收入管理

  学校财务部门管理以下各项资金:

  1、上级拨入的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

  2、上级拨入的预算外资金。

  3、学生学杂费收入。

  4、各种捐赠款项收入。

  5、其他杂项收入等。

  财务部门对事业费、基建经费和学校预算外收入应分开管理,严禁将预算内经费转入预算外使用。

  三、经费计划管理

  1、学校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年度需要的设备和主要项目费用的开支计划,由财务部门据此作出下年度预算,经主管校长审核。

  2、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当年经费数,安排相关工作。

  3、在经费使用中应坚持严格按计划用款、专款专用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若确需要更改项目,须经领导签字批准。

  四、经费使用管理

  1、费用报销一律先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校长审批,然后到财务室报销。

  2、预算外的各项经费,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领导审核批准的项目和限额内开支使用。

  3、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由校长批签。

  4、物资采购人员为各部门购物借款,由总务部门根据使用部门提供的采购计划数拟出借款金额,经总务部门负责人批签后,采购人员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采购设备的借款金额在千元以上,须经主管校长批签。

  5、任何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五、计凭证、帐票、报表以及会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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