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库管理制度(精选23篇)
第二十一条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年限的粮食要单独存放,不能相互串混。
第二十二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节约成本。要积极研究和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要积极应用计算机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储粮新技术。
第二十四条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按时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保管员要对所管理的仓房、仓容和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粮情等情况做到“一口清”。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要设专职质量检验员,建立检化验室,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基本检测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入库的粮食必须达到国标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优先收购新粮,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和储存期间,承储企业要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及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入库时,要对粮食质量及品质控制指标进行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准确填入储备粮专卡。出库时,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可由承储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储存期间,承储企业每年4月份、10月份要对库存粮食质量(包括品质控制指标)各进行1次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入储备粮专卡。承储企业要建立完备的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七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粮食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罩棚、铁路专用线、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要有计划地改善粮食仓储设施。在库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改造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符合安全储粮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建立仓储设施档案。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每季度都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相关科(处)室和保管员负责仓储设施的日常检查,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铁路专用线等主要设施完好率要常年保持在100%。承储企业在利用其闲置仓储设施开展代储代运等业务时,不得危及地方储备粮及其仓储设施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的仓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要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章库区管理
第三十五条承储地方储备粮的库区要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整洁美观,要合理利用办公区、生活区空地进行绿化、美化,各区域有围墙或绿化带隔离。承储企业员工工作时间着装要统一。
第三十六条各承储企业名称标牌规格、样式、颜色要规范。仓房以及内设机构办公场所都要悬挂名称标牌,标牌规格、样式协调一致。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外醒目位置悬挂市地方储备粮专牌,专牌样式由市粮食局制定。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地方储备粮专牌。各种标牌悬挂位置要正确。
第三十七条库区要保持清洁,排水沟渠畅通,无杂草、垃圾、污水。
第三十八条库区仓房外墙粉刷干净,颜色格调协调,并常年保持粉刷效果。各种标语、标志牌书写、张挂整齐划一,清晰醒目。
第三十九条仓房内要悬挂“二牌三簿”。二牌是指:保管员岗位责任牌,储备粮专卡。三簿是指:粮情检查记录簿,粮食熏蒸记录簿,机械通风作业记录簿。“二牌三簿”样式由市粮食局统一制定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各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要严格值班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教育和培训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十三条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管理的规定收发、运输、储存、使用化学药剂。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储企业在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及时报告县级粮食局,并由县级粮食局报市粮食局。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日常检查主要是:检查储备粮数量、质量、粮情,储存安全等情况,以及储粮化学药剂、设备设施、有关档案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出入库(轮换)期间的粮食质量,出入库(轮换)结束后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以及根据业务需要对其它事项的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每年春季、雨季、冬季3次安全普查,定期检查一般采取企业自查、市县粮食局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建立粮情分析会制度。承储企业每月要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并作好记录。县级粮食局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市粮食局每年组织两次粮情分析会。
第四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违反本实施制度的,依照《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业务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和省、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市粮食局计划储备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3
1、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所用各种材料领发,公用工具的保管工作。
2、守纪律,不善离工作岗位,热情服务。
3、格按照科规定的工具管理,材料发放制度进行工作,对班组、车间使用的材料必须车间负责人签字后才能发放。
4、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把发放关,努力降低材料消耗。
5、负责库存、领发及外借工作的登记造册,所有工具,一律建帐,做到帐、物相符,借出工具要及时收回以免丢失。
6、用工具齐全,完好,清洁卫生,及材料放置整洁。
7、每月清查核对一次库存工具的数量,将工具使用、损坏及材料消耗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科长汇报。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4
学校商店的库房是储存食品原料的重要场所,规范的库房管理也是保证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此,特制定商店库房管理制度。
1、商店的库房必须保持清洁,每天清扫,保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2、库房要保持干燥、通风、整诘,防止物资因受潮而霉烂变质。
3、商店库房应设专人管理,做到随手关门,非库房管理人员不得任意进出。
4、库房物品应按标记标识有序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或混装,食品必须隔墙15厘米,离地面20厘米。
5、在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蝇、灭鼠药、农药及个人用品。
6、超过保质期或霉烂变质食品要及时销毁,不得存放在库房内。
7、食品原材料进出库必须有完整的记录。
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5
为规范县本级储备粮出入库管理,确保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安全、数量真实,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