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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7篇)

2024-09-05 19:16:12文秘写作打印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7篇) 铁路通信工程安全文明管理目标一、施工现场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文明施工根据总公司要求,进行生活区合理布置,确定该工地创市级文明工地的目标,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主要内容:

  1、加强对施工关键部位安全防护的管理

  对于升降机上下出口、楼梯口、通道口、施工预留口、阳台口、边缘口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关键部位,应当设有安全防护措施,如安装防护栏杆、防护立网、加盖防护等。

  2、加强对安全网架设的规范化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平网、立网的架设安装至关重要,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化的安装,使安全网层次段落的架设科学、合理,达到对施工楼层进行严密安全防护的目的。

  3、加强对“临边”危险地带安全防护的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有许多的“临边”地带都属于安全事故多发区域,如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和楼梯边缘、没有架设外防护的屋面、未砌墙的楼层周边、装卸平台的外沿等,这些都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物料、人员等从高空坠落。

  4、加强对交叉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中经常会碰到交叉作业的现象,比较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防护措施,例如,上部作业时应当在脚手架上铺满木板,并在脚手架的外侧边上架设挡板、拦网等,以防止物料及人员的坠落。

  5、加强对高空金属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对于工程中的各种高空金属构筑物,如果其高度超过周边原有的避雷设施时,会很容易受到雷电的袭击,应当另外加设防雷设施,使其具备防雷击能力。

  6、加强对大型混凝土模板和高层脚手架的安全管理

  对于大型的混凝土模板工程和超过30米的高层脚手架工程,由于其自身重量大,必须进行承重能力与荷载的计算验证,以保证能够安全地进行施工。

  7、加强对垂直运输设备的安全管理

  对于塔吊、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必须要确保其安装、固定方法牢固可靠,并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8、加强对施工安全用电的管理

  建筑工程的施工用电属于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很容易发生触电事故。一般情况下,应当使架空线路与工程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否则必须采取设置绝缘屏障和安全保护网 、悬挂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另外,如果施工临时用电量≥50kw或者临时用电设备超过4台时,应当对临时用电进行编制、组织、设计。

  9、加强对季节性施工的安全管理

  夏季施工时,要采取各种降温措施来防止中暑,如调整室内外施工的作业时间和作息时间,增强施工现场的通风,降低施工现场的热辐射等;世纪星介绍冬季施工时,由于风高物燥,必须采取措施进行防风、防火;在雨季施工,对于土建工程主要是防止坍塌事故,对于室外的施工则要防滑跌、防雷击。

  10、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场所,照明必须采用防爆灯,并且远离火源、严禁烟火,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对于烧焊、气割等带明火的作业,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

  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条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六条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3个(含3个)以下。

  (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

  如果2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八条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

  (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第九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

  (二)新录用员工,3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

  (三)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严禁无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作业地点。

  (四)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职安全人员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应当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

  (六)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确认制度》,与外委施工单位对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和外委施工单位双方应当约定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事项。

  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矿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外委施工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

  (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

  (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七)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派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记录。

  (八)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环境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九)对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及坑口安全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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