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管理制度(通用22篇)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四十一条本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本社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组免除公告之义务。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全体设立人表决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合作社管理制度 篇21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瑞金市园盛农业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瑞金市武阳镇石阔村,邮政编码:342508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种植紫薯、大棚蔬菜甜玉米、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7名。
其中,农民成员6名,所占比例85。7%,其它单位成员1名,所占比例14。3%。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理标准和生
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挥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自愿申请退出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死亡的: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
育无效的: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人:
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有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监事会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先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
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