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管理制度(通用8篇)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篇1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市(区)学校基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建施工方针,确保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使师生教育教学安全活动得到安全保障,特制定《学校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安全、后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人为成员的学校基础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领导小组,强化学校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
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含义,即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与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三同时”审查的原则:以国家、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为准绳;以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标准、规定、规范、规则为依据,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审查。
4、同时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文件文件、图纸时,同时设计其中的安全设施部分,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按照相关规定得到落实。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中的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审查通过后,才能形成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5、同时施工,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在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同时建设安全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先建设完成主体工程,后建设安全设施工程,或者有意减掉安全设施工程,只完成主体工程,留在以后补充完成安全设施工程。
6、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要求主体工程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安全设施必须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没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工程一经投入生产或使用,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确有必要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7、基建施工单位必须是有资质的单位,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8、基建施工过程中必须以学生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原则上应在学生不在校的情况下施工,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做好防范措施,不得让学生进入施工区域。
9、基建施工过程中,对民工的管理及施工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不得随意进出教学区,学校要做好防盗工作。
10、学校安全部门、后勤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建设项目与安全设施施工质量,确保项目建设安全与质量。
11、建设项目未进行“三同时”或“三同时”未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基建项目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篇2
一、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建设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编写项目建议书(代可研)、可研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招投标实施方案,并报市县发改部门审批。
二、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地质勘察和工程设计,完成施工图技术、消防和防雷专项审查,办理好工程报建手续。
三、工程招投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工程招投标代理工作。在指定的网站、报刊上同时发布工程招标公告,审查报名企业资格,在县监察局、建设局的监督下,确定参与竞标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的发标、开标、公示、施工合同签订、工程监理公司确定及质量监督申报工作。
四、工程施工。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各项建设领域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五、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实行专帐封闭运行,由县级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严禁挤占、挪用、套取、截留建设资金等违规行为发生。
六、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自验—初验—专项验收(消防、防雷和室内空气检测)—竣工验收—项目验收的程序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七、工程决算与审计。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邀请有资质的审计部门或单位进行工程决算与审计。做好相关资料的移交、封存、固定资产入账工作,并由施工企业将工程交付建设单位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1、为加强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宁乡县学校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制度。
2、建设计划以提高全县教育改革发展水平为目标,以加强基础建设、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为保障,切实加强内涵建设,通过建设,使项目学校成为省、市、县的示范、提高质量的示范和办出特色的示范。
3、建设计划坚持“省市引导、县级政府为主、教育局实施”的原则,采取县政府、县教育局和项目学校分级管理的方式,以学校管理为基础,县级政府管理为主。同时,各部门、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有效参与和支持。
4、实施建设计划所需资金主要由县政府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相应的经费予以支持。
第二章管理职责
1、由教育局制定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规范要求,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定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和绩效考核办法等。
(三)组织专家复核地方上报的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书及项目建设进展报告等。
(四)按计划组织开展政策发布、业务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五)建立项目建设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六)协调、指导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年度检查、项目验收、挂牌表彰、成果宣传等。
2、县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上级领导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学校的申报、评审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监督本地区项目学校按项目建设任务书完成建设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统筹落实和筹集项目学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四)向省市相关部门报送本地区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3、县教育局是项目学校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上级有关领导的要求,指导所属学校进行项目申请,确保落实相关政策。
(二)负责指导、检查所属项目学校的项目工作,监督项目学校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按要求向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报送所属项目学校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4、项目学校法人代表为项目建设监督人。项目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接受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申报评审与组织实施
1、申报评审工作按照省、市教育部门公布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包括核定申报指标、预审推荐、组织复核、统一社会公示、正式发文公布等环节。
(一)县政府、发改、财政、教育等部门核定申报指标年度申报的项目学校控制数。
(二)地方预审推荐。教育局组织项目学校按照省、市教育部门和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有关文件要求,上报申报材料,提出基本建设思路、初步设想和计划方案。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确定本地区拟推荐申报的项目学校,统一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三)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组成专家组,根据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学校遴选基本条件,对各地推荐申报的项目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根据需要对项目学校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四)统一公示。复核结束后,在报纸或媒体、网站上公布拟立项支持的项目学校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和质询。
(五)正式发文公布。公示期满后,教育局会同县发改、财政等部门公布项目学校名单。
2、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已批准项目学校的重点建设任务等因素,下达财政专项资金总预算控制数及年度预算控制数。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据此组织项目学校及其举办者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以及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