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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管理制度(精选24篇)

2024-10-10 17:24:54文秘写作打印
流程管理制度(精选24篇) 资金付款流程及计划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率,加大资金的流转速度。同事避免公司各部门及客户之间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影响公司形象。....

  第三章 行文格式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标题、正文字体要符合公司公文行文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格式一般分为总则、分则(条规)、附则(结束语)三部分。

  (一)总则主要包括:目的、范围、原则、任务、性质、特点、调整对象和不宜在其他部分中表述的内容等。

  (二)分则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职责权限、专业管理、办理程序、监督检查、考核方式和其他必须规定的内容等。

  (三)附则主要包括:可参照本规章调整的对象、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的处理方式、解释权归属、施行日期、有效期限、废止等内容。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的结构主要由章、条、款、项、目等组成。

  (一)“章”,每章都要冠写名称,如:“第一章 总则”等。

  (二)“条”,是直接表述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冠写名称,条在规章制度全文中跨篇、章、节统一排序,例如:“第一条”。

  (三)“款”,是条内的自然分段,不书写序号。

  (四)“项”,是条内的自然分段,必须书写序号。按项排序拟写规章制度时,每一项可冠写名称也可省略,如:“

  (一)职责分工;

  (二)管理办法”等。

  (五)“目”,是项内的自然分段,但必须书写序号,例如:“1﹒2﹒”等。

  (六)项目序号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司《公文处理办法》要求。

  第十四条 流程主要通过流程图以直观的形式来规定某些特定事项的具体运作过程,包括相关单位、人员的活动以及活动之间的相互连接和连接的条件;复杂的流程,可以标注流程说明,以文字的形式对流程图进行解释,规范运作中各单位组织方式、相应职权、工作标准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四章 制度流程的制定、修订

  第十五条 制度流程的制定、修订

  (一)需要制定、修订制度流程的起草部门应及时同主管部门沟通,说明修订或重新制定的理由。经主管部门纳入制度管理体系进行确认后,由起草部门进行起草。

  (二)规章制度起草过程中,一般不使用语意模糊、形容、假设、文言文等词语,如:有关规定、加大力度、如果、大概、可能等。

  (三)在第一次使用缩略语句时,必须将其内容解释清楚,如:定编、定员、定岗、定责(以下简称“四定”)等。

  (四)某些日常约定俗成的语句切忌使用,如:“一把手”负责、“一支笔”签字、“一条龙”服务、“一套人马”管理等。

  (五)“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等语句的权限归属公、检、法部门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公司规章制度草案中应避免使用类似语句。

  (六)规章制度要做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层次分明、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前后连贯、首尾照应,标点符号、序号使用规范。

  (七)条款内容不得与国家、省政府和上级机关发布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相抵触,不得与公司已发布的其他制度、文件等规定相矛盾。

  (八)新起草或修订的规章制度,不得多次重复使用已发布的规章内容,避免出现雷同现象,影响执行。

  第十六条 在起草规章制度时,规章制度的名称要准确反映管理活动的主题,简单明确。选用的规章制度种类要同第二条的分类规定相一致。

  第五章 制度流程的审查和发布

  第十七条 部门审查

  (一)制度流程起草完后,对不涉及其他职能管理部门职责,也不需要会签的制度流程,由拟稿部门审查把关。定稿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分管或协管领导审批。经分管或协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企业管理部进行会签。会签后,由起草部门按公司行文流程下发。

  (二)制度流程草案中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时,由起草部门牵头组织讨论,经协商一致并定稿后,报送分管或协管领导审批。经分管或协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企业管理部及相关部门进行会签。会签后,由起草部门按公司行文流程下发。

  第十八条 会议审查

  (一)制度流程草案中的某些规定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不一致时,由起草部门会同企业管理部进行会议审查。

  (二)会议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由起草部门按公司行文流程印发。

  (三)会议审查相关部门意见仍不一致时,由企业管理部会同起草部门,将主要分歧说明,提交制度管理委员会进行专题研讨并决策。

  (四)制度流程审查会参会部门,由起草部门会同企业管理部依据制度流程审查内容确定。参会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参会。审查会实行签名制,参会人员对发表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司全局性、综合性的重要制度流程草案,需提交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职代会审议的,应按程序提交,经会议通过后,正式行文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 综合部负责将进入行文程序的制度流程,通过公司行文流程发布。

  第六章 制度流程的实施与废止

  第二十一条 制度流程的实施,本着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部门负责实施,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关执行有效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建立本部门的制度流程目录清单,持续保持有效的目录清单以及实施记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制度流程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制度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需要废止的制度流程,由起草部门及时将需要废止的制度流程的名称、文号、文件废止的原因等报企业管理部,经审查同意后,由企业管理部定期废止制度流程目录。

  第七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要对本部门制度流程每年组织一次梳理,保持有效的制度流程目录清单,同时各部门在1月底以前向企业管理部报送本年度制定、修订计划以及废止的目录清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管理部根据各部门的报送情况,在第一季度编制下达公司年度制度流程制定、修订计划,包括对废止的制度流程进行统计汇总,一并行文。

  第二十七条 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司下达的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八条 会签部门在会签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好审查把关的职责,确保制度流程的可行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附则中的解释权归属,应按照“谁拟稿,谁解释”的原则,解释权归拟稿部门。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制度,由拟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章 违反制度流程的处罚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现有规章制度中对违反制度流程行为有明确的处理处罚条款的,按照原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现有规章制度中对违反制度流程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理处罚条款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处罚的范围:

  (一)各单位或员工违反或未按照规定的制度流程进行操作。

  (二)违规操作岗位所处单位。

  (三)发现但对本岗位或本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违规行为不进行提醒的,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处罚规定:

  (一)员工违反或未按照规定的制度流程进行操作,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单独适用经济处罚方式处理。第一次违规处罚主管部门可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则其改正,再次违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屡教不改者按照《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导致发生事故、安检、经济纠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单位违反或未按照规定的制度流程进行操作,处罚主管部门视情节进行处罚。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但存在潜在经营风险的,单独适用经济处罚方式处理,对责任单位在月度绩效考核中扣0.2-2分,同时减发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月度预支工资收入的10-30%。性质恶劣或将来可能给公司带来恶劣后果的,由处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判定事故情节,经公司领导讨论后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章 处罚流程

  第三十四条 对各单位和个人违规行为,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处罚。违规情节发生后,由企业管理部组织调查,相关单位配合,确认违规行为后,视情节由企业管理部做出处罚。人力资源部负责经济处罚的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管理部组织调查后,报公司领导讨论并形成处罚意见,企业管理部负责监督处罚意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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