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财务管理制度(精选35篇)
第三条:本联谊会设财务部,为联谊会职能部门,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条:财务部设财务总监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收缴会员和理事单位会费
(2)负责理事单位和其他赞助单位捐赠现金和实物的管理
(3)按理事会决定对每次活动的经费进行预算,对活动开支情况进行决算。
(4)负责审核联谊会开支报销的原始单据
(5)对联谊会经费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管理台账
(6)定期对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7)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8)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财务总监的职责:
(1)负责制定联谊会财务管理制度
(2)负责定期对联谊会财务工作的审计监督
(3)负责制定联谊会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方案
第七条:财务会计的职责:
(1)审核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和手续完整性
(2)记账、报账并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妥善保管财务章,负责三联单现金收据盖章、登记、发放和核对工作
第八条:财务出纳的职责: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严格审核现金收支单据,接受捐赠现金和实物时必须以统一的.三联单现金收据开票、收款,并填写《捐赠荣誉证书》,及时结算现金入账。
(3)办理现金收付,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
(4)配合会计进行各种帐务处理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九条:联谊会财务应严格执行财金管理和规定,及时办理收付和记帐工作,货币资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会计人员不得兼管货币资金。
第十条:联谊会以会长实名开设活期储蓄账户一个,授权会计管理存折取款密码,存折由出纳员保管。
第十一条:联谊会收入和支出业务应分开处理,不得相互对抵。
第十二条:联谊会经费开支报销,明确每一张发票必须有一个经手人,两个分会副会长审核把关签字之后,报会长审批同意之后方能报销。
第十三条;联谊会财务总监应定期和不定期对货币资金管理进行抽查核对,对抽查结果须向理事会汇报,对货币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联谊会财务应加强对债权债务的清理,对债权发生达1个月仍未清理的,除督促相关经办人员催办外,应向秘书长和会长报告。
第十五条:联谊会会员办理业务需借支备用金,借款单应由秘书长和会长(副会长)审批,审批权限比照本章程第十三条,未经审批,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业务办理完毕应在一个月内结清。
第十六条:联谊会购入资产单位价值在200元及以上,预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应列为固定资产管理,设立固定资产台帐。
第十七条:本会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由会长常务会议同意后,由秘书长派专人采购,并建立财产档案。
第十八条:联谊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按捐赠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实物出厂价计价入账,无出厂价相关资料的,由秘书处会同财务部按市场行情核定并报理事会确认。
第四章出差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本会公派办事人员出差差旅费开支标准:原则上实报路费、住宿费、会务费和礼品费,不能报伙食费、补贴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原则上非专职人员出差费用不能报销、专职人员因公出差以节约为本,路费、住宿费按最低标准报销。
第五章业务活动应酬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公益活动、书志编纂、捐款工作过程中招待宗亲和有关单位的餐费、礼品费、慰问金、纪念品可予报销,但娱乐费本会不报销。
第二十二条:应酬费批准权限。
经办人审核人复核审批人
签字秘书长或分管财务副会长监事主任会长
第二十三条:所有应酬费报销必须注明招待客人的身份、人数和应酬人,由经办人签字,秘书长和分管财务副会长签字,监事主任复核、会长审批报销。
第六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联谊会对外投资,应进行充分调查和可行性分析,拟定可行性分析报告和投资计划书,由理事会审议批准,未经理事会审批不得对外投资拨款。否则,由相关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联谊会对外短期投资,应以国库券、国家债券等信誉较高,收益稳定的品种为主,不得从事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第二十六条:联谊会对外投资应指定专人负责或分管,对投资经营情况要全过程监督,财务部有权对投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收益
第二十七条:联谊会经营收益除必要开支外,根据联谊会章程规定,属全体会员所有,必须用于联谊会活动开支,不得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联谊会经费开支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原则,不得透支使用。
第二十九条:联谊会经费年度结余应结转下年度使用,理事会换届财务部必须进行财务决算,向会员大会报告并向新一届理事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由联谊会财务部制定,在具体实施中可不断补充完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第一届二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以上所订条例,诚望膺任宗贤自觉共同遵守,忠心致力履行职责,为宗亲大业的蓬勃发展而律己奉公,不负全体宗亲之重托和期望。
氏宗亲联谊会
二oXX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所财务管理制度 篇14
为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兴化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1、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在坚持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由镇会计代理中心(简称代理中心)实行委托代理。
2、健全会计账簿。全面实行以合并村统一建账核算。
代理中心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以镇为单位设立资金代管账簿,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会计核算账簿。
代管资金账簿和会计核算账簿均应健全账目,设立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3、合理设置岗位。代理中心设立总账会计和出纳会计,负责村级资金代管工作;设立审(计)核员、代理会计,负责村级账务记账、核算、监督、报表编制等工作。村设结报会计和辅助会计,负责本村财务事项结报,协助做好会计核算和本村账务审核、核对等工作。
会计代理中心实行账款分离管理,管账与管钱严格分开;严禁总账与出纳、审(计)核与记账一人兼任。
4、规范代理业务程序。全面实行“报账制”结报模式:
(1)结报业务。村级财务事项实行按月结报与随时结报相结合,当月财务事项,结报会计应在次月初前向代理中心进行集中结报,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结报时,同时填写结报清单,代理中心和村分别留存。
(2)收款业务。村结报会计收到资金,应在7日内将款项送至代理中心银行账户,不得直接缴纳现金。出纳会计凭银行资金解交单,开出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代理中心出纳会计和总账会计依据代管资金收入凭证记账联入账;村结报会计依据结算凭证、农民负担专用票据的记账联和代管资金收款联向代理会计结报。
(3)付款业务。经办人所经办的开支事项,在手续完备、票据规范的情况下,经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核实、自然村负责人审核和村党组织书记批准后,由村结报会计再履行好相关报批手续向代理中心集中结报。结报后所需的付款,经代理会计审核后,填制结算资金打卡表,由结报会计开出代理中心村付出凭证(手续齐全),经代理中心主任审批后,出纳会计开出代理中心转账支票,由结报会计到农村商业银行直接打到收款人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务卡、一折通或结算账户;村因工程建设、大额兑付、债务偿还等需要付款的,必须先提供对方出具完备的会计手续,并填制市统一印制的付款凭证,由村审批人批准,再由村结报会计到代理中心办理打卡支付手续。打卡表必须一事一表,打卡对象必须准确。代理中心出纳会计和总账会计凭代管资金付出联入账;代理会计凭代管资金记账联、资金用途有关手续和打卡表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