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精选25篇)
6.5.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6.5.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6.6.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6.6.2确定事故责任。
6.6.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6.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8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按照(91)国务院第75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6.9调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询私舞弊。
6.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事故处理
7.1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2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7.3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7.4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有关部门。
7.5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8.事故管理
8.1经营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8.2.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8.3由经营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附录:伤亡事故登记表
事故管理制度 篇25
一、公司的事故管理由公司副总经理分工负责。各类事故分工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每月初将上月事故汇总上报至安全部门(人员)以便综合统计上报。
二、各车间(部门)的事故管理由车间(部门)领导负责。每月初将上月事故汇总上报安全部门或相关部门,凡属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由一个部门负责上报;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委托人)应亲自参加或组织调查上报和处理。
三、根据工厂生产性质,事故具体分类为:
1、生产(工艺)事故:生产操作中违反工艺指标,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指挥有误等造成生产工艺不正常、停电、停水、停汽(气)或减产、停产、跑料、串料等事故,均称为生产操作事故,事故管理由生产部门(人员)负责。
2、设备事故:由于非正常原因构成各类设备(机械、容器、仪器、仪表、动力、电器等)、管道、建筑物、构筑物及运输设备(包括附件)等损坏,造成财产损失,影响生产的事故,均称设备事故。事故管理由设备工程师(人员)负责。
3、质量事故:化工产品、机械产品、施工质量等不符合国家部颁、企业标准,造成废品或降低等级标准,同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原料、产品因保管不善、包装不良而变质的,采购的物料不合规格要求而影响生产或影响检修、维修计划任务完成的,均为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管理由所辖的主管部门(人员)负责。如半成品、产品(成品)原材料等由供应部门、生产部门及质量检查部门(施工部门)负责,检修、维修质量事故管理由设备工程师负责。
4、交通事故:凡违反交通规则,由于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发生车辆冲撞、翻车、撞人等或因机械故障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部门(人员)负责。
5、火灾、爆炸事故:凡发生火灾,或发生化学、物理爆炸,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和伤亡,称火灾、爆炸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消防)部门负责。
6、人身事故: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在生产区内或上、下班途中,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造成人体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功能造成工作中断,经医疗部门诊断确诊后,称工伤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部门(人员)负责。
7、未遂事故:凡属外界原因或客观上未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称自然事故。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挽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称未遂事故。此两类事故管理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8、污染事故:凡属三废处理装置停用,装置排放污染物,突发事故造成污染源泄漏,引起周围人员中毒,农作物减产,自然水源、空气污染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称为污染事故,事故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
9、破坏事故:凡属人为故意制造的事故,均为破坏事故。由保卫部门负责。
四、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事故报告:
(一)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班班长、车间主任和生产经理及安全(消防)部门报告,再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公司总经理。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发生事故的部门,要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填写事故报告一式3份(报告时间:普通事故三天内,过期不报告者,按隐瞒事故处理),上报工厂安全部门(人员)汇总。
3、对多人重伤、死亡和重大火灾、爆炸及贵重设备损坏及重大停产事故,除按规定上报外,公司还应组织专门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损失、责任者,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4、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人员应及时送到医疗部门处理;经医生诊断认为需要休息的,持有证明者,才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
5、各类事故管理部门,必须在次月5日前将本月事故上报安全部门(人员),安全部门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各类事故综合统计上报公司。
6、凡上级机关、学校等外单位人员在工厂劳动、实习、培训、参观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安全部门(人员)组织调查、统计、上报,但要注明伤亡者部门、姓名、来厂目的等。
7、凡因工负伤的员工,从发生事故受伤时起一周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死亡者,则不按重伤、死亡上报,也不再写专题报告。
8、凡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及时上报,但不作为本部门责任事故。
9、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应详细写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事故防范措施要落实,责任应明确,按月上报,不得无故拖延;对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从重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