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房合同(10篇)
2、甲方在收到乙方装修装饰方案的书面申请后,2日内应予以书面答复,若甲方未予以书面答复,视为甲方同意乙方之方案。
3、若甲方不同意乙方之装修装饰方案,乙方经两次修改后,仍旧不能通过甲方之审核同意,本合同即告终止。
4、乙方若需在租赁房屋外(限于租赁范围)设立广告牌(门头除外),甲方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5、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原因导致解除租赁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但可移动的道具、灯饰、门头等可由乙方移走,但乙方不得造成租赁房屋结构性的破坏,以保持租赁房屋的完整性。
9、出租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可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房屋所有权,但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不得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本合同对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2、租赁期间,因租赁房屋设定的抵押权实现,而导致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造成乙方无法继续租赁该房屋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3、乙方若需将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转租、转借该租赁房屋。
4、甲方若出售租赁房屋时,应在不少于6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书面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不回复,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权。
10、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自行解除。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迟延交付房屋达30日以上的,或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并经乙方催告后,在15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乙方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危及乙方正常经营活动或人身安全的;
4、甲方对租赁房屋有权利瑕疵,且未告知乙方的;
5、甲方不承担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6、因租赁房屋相邻方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
7、租赁房屋使用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能正常使用超过30日。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2、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租赁房屋主体结构的;10、4、4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或分租租赁房屋的;
5、乙方利用租赁房屋非法经营的;
6、乙方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5、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1、合同的终止
11、本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合同自行终止。
1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1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返还房屋时,对租赁房屋的装修装饰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理。
14、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违约责任
11、甲方有本合同第10、3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本合同项下6个月租金。
12、乙方有本合同第10、4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本合同项下6个月租金。
13、租赁期内,若甲方提前收回房屋,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并按本合同项下3个月租金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此之外,还应退还收取的未到期租金。
14、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1条款之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本合同项下6个月租金。
15、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营业损失、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乙方营业损失的计算标准为:甲方未履行义务之前乙方3个月营业额的月平均值乘以甲方未履行义务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营业的月数。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每迟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本期租金万分之五的迟延履约金。但因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合法发票的情形除外。
17本合同到期后,乙方未及时返还租赁房屋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当期之日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实际拖延天数的租金。
13、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不可抗力之证明。
12、因国家政策(如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免除甲方赔偿乙方损失之责任,但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时隐瞒该事实的除外。国家对拆除该租赁房屋或改造租赁房屋如有补偿,则对该房屋属于乙方的装修、设备及停业损失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