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单位采购合同(精选34篇)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任何部位的工程需要覆盖或隐蔽前,均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中间验收并拍照,没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批准,均不得隐蔽或验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前7天内承包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进入工地后进行现场书面交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开工时间由发包人确定,发包人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期间的工期顺延,发包人不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持续1天的雨天(因施工地属高寒地区,阴雨天较多) ;
(2) 50年及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
(3) 50年及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低温天气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规范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⑴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⑵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用定额计算,并(■乘以下浮系数10%,□不乘以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对于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结构审定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无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送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后的预算造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 10 %作为合同价格。建设单位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事先无法预料的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以调整结算价格,但所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以相关计价依据按实际计算的造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10%后送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后的结算价格为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申报的采购预算。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承担施工中的一切风险,本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化;由于承包人因施工方法的修正、变更而引起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理,发包人不另追加费用。项目措施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调整 。
12.2 预付款
本项目无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__)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