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股东合作协议书(通用33篇)
18争议的解决
18.1友好协商
如果发生由本协议(或其违反、终止或者无效)引起或者与其相关的争议、纠纷或者索赔(统称“争议”),双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
18.2诉讼
对于有关本协议的成立、效力、履行、解释、解除、终止的争议,如果在一方收到另一方关于争议解决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双方仍无法协商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3持续的权利和义务
当某一争议已发生并且正在通过友好协商或仲裁解决时,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同时继续履行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权利就义务除外。
18.4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以及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其他规定
19.1修改
本协议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修改。
19.2协议内容保密
各方应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保密,并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予以全部或部分披露,但向以下各方的披露的除外:
19.2.1允许披露方;
19.2.2依据有关法律得到授权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或交易所;
19.2.3依据有关法律,或者为了满足本协议的生效条件,或为一方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义务或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权利需要知道该等信息的相关政府部门的官员。
19.3通知
本协议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以中文制作,并以专递信函或传真(以专递信函确认)的方式,及时寄送或传交给相应一方。收到通知或往来函件的日期,如果是以专递信函方式送达,为发出之日的下一个营业日。所有通知及往来函件应发送至以下地址,直到某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为止。
19.3.1甲方:
传真号码:
收件人:
19.3.2乙方:
(邮址,邮编)
19.4不放弃权利
如果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某项权利,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的放弃,如果该方已经行使或者部分行使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在将来再次行使此项权利。
19.5可转让性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本协议。
19.6可分割性
本协议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9.7文本
本协议中文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