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合同(通用32篇)
第四十八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合同第四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四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五十四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五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六十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合同修改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签署。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2024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合同 篇19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广州联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张,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乙方:刘,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丙方:谭,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
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整(rmb元整)。
第七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出资额:人民币万元整,出资方式:货币;
乙方:出资额:人民币万元整,出资方式:货币;
丙方:出资额:人民币万元整,出资方式:货币。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积极发展多元化经营,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七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坚持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