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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建设施工合同(通用34篇)

2024-07-27 20:16:02合同范本844打印
2024建设施工合同(通用34篇) 发包方:____________承包方:____________依照《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方将赛什斯镇上古城至麻渣塘村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发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承包施工。....

  订立地点:_________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2024建设施工合同 篇21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约 960 平方米

  资金来源:自筹、集资建户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地皮面积270㎡)的土建、主体工程、外墙普通涂料装饰、内墙粉刷粗到、室内排污排水系统、化粪池、出檐、公共过道、楼梯间白灰、底层地面砼层垫层。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并保证房顶不渗水。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约 壹佰肆拾贰万零捌佰元整 (¥:1420800元),按 1480 元/㎡计算。甲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给乙方,即不再支付任何补助费用。

  六、合同付款方式:乙方第贰层封顶后(含基础),甲方按造价70%支付前两层工程款,以后每现浇一层按造价80%付款。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支付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九、相关合同条款(未用条款):

  (一)甲方将水、电在开工前接入施工现场,包括路道,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提代承担人搭建施工人员办公、临时住房的场地,积极配合内助分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甲方负责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以及邻近建筑物、建筑物的保护工作,乙方不承担一切税费。

  (四)乙方承担所有施工使用的水、电费用。

  (五)工程所需缴纳的建筑营业税及其他各种税费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责任。其他的所有报建费用由甲方负责。

  (六)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所有保卫、安全工作责任,并对其所有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各种工伤情况负全部责任,甲方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七)工程如中途因甲方报建等原因停工,甲方应按完成进度进行结算,并承担与工程直接相关的经济损失。

  (八)相关施工要求及计算方法、违约责任:

  l、出檐、走廊、阳台折半计算面积,屋顶如有斜屋面折半计算。

  2、工程所需的所有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甲方须提前通知乙方,如因材料不合格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全责,甲方还可要求返工。

  3、排污排水系统必须布局合理,总管、水沟、化粪池要完全能够满足总栋房屋排污、散水要求。

  4、甲方必须按期按要求竣工,若延期按每天伍佰元处罚。

  十、1、如果甲方按进度无法支付工程款,按3%月息计算。

  2、钢材品牌鸿泰或白露锰钢,水泥标号325#。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4建设施工合同 篇22

  问题一:根据《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可以凭职权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而如果是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则无权收缴。

  答:我个人认为仲裁处理该类案件是同样应当把《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的。因为《合同法》《民法通则》都有对无效合同当事人非法所得进行收缴的相关规定,如果收缴这部分非法所得在法院处理时可行,在仲裁时不处理,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这个问题与法院和仲裁在处理优先受偿权时碰到的问题有些相似。当时,在最高院颁布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后,也有人提过相同的问题,即该司法解释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拍卖工程应由法院处理,那么仲裁案件时能否判优先受偿权?当时有人就说仲裁不能裁,因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是“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而实际上,仲裁庭还是可以裁决的,只是裁决完了要由法院去执行,而且仲裁对收缴非法所得做出裁决后由法院去执行,和仲裁裁决本来就由人民法院执行也是不相冲突的。

  问题二: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中标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如果当时双方都认为补充协议确未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过后承包人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由,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效,这时如何确定合同价款?

  答:这本身就是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中标合同备案后,当事人不得就合同中实质性内容另行约定,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当然,这并不是说合同签订后就不能变更了,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然可以变更,只是补充协议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后也需要再次备案,只有进行了重新备案后才能作为依据。这个问题就像是夫妻结婚后可以离婚可以再结婚一样,这是你的自由,只是每次都要去履行登记手续,未履行这个手续就是非法的。当然,黑白合同和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相提并论。在实践中,有的黑合同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承包人出自无奈或者为了中标或承包工程而不得已而为的。我认为《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的本意是限制当事人以真实意思为由规避法律和政府的相关规定,这是法律对当事人的不正确的“真实意思”的干予。因此,履约过程中如要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补充协议的关键是要有法定的变更事由并同样办理备案手续。

  问题三:建设工程《示范合同》中关于确定变更价款的31.2款中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的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据此提出以下问题:承包人在14天内没有提交变更价款的专项报告,但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的报告中也包括了该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这是否可视为承包方未违反上述合同的约定?

  答:这涉及到变更的签证确认及具体操作问题。有的变更签证只是确定一个事实,上面写着“情况属实”甚至“收到”,这和确定合同变更的具体金额价款是不同的概念。因此,我认为关键是看变更的签证手续应该如何规范操作。如果对签证具体价款变更已经作了明确约定的,那就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加进去就是了;如果签证只是确定了具体事实而未确定变更价款的,那么就以图纸为依据来确定变更价款,按照《司法解释》第16条和第19条来操作,也即当事人对变更的价款不能协商一致,可以提交鉴定单位确定。这里要注意的是,有些合同约定要在7天内提出变更的价款,但还要看双方是否对7天期限作了明确约定。如果没有,则可以看合同是否有默示条款。如果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默示条款,那么7天期限就不应限制当事人,即便过了7天期限,仍可继续提出变更价款请求,其适用的是时效依据,即不超过二年。

  问题四:依据解释第20条规定的内容,如果当事人仅仅约定了竣工结算的期限,而没有约定承包商提交决算报告后,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如何处理?另:“不予答复”如何理解?

  答:《司法解释》第20条的立法用意是有效制约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鼓励双方对结算期限的法律后果作明确约定,以体现“过期视为认可”这样一种原则,这对制约某些发包人以拖延决算为手段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是有重要意义的。但如果合同仅仅约定了期限而没有约定逾期后的法律后果——过期视作认可,实际上等于没有充分利用“司法解释”这一精神,自然视为没有约定。关于"不予答复" 的理解,我认为是发包人对承包人申报的结算价款的同意与否是否作了答复。而且,如果发包人不同意结算,要注意其限制条件是“没有正当理由”。如果发包人有正当的理由没有同意承包人的结算,则不能当然视为“不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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