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产品采购承包合同(通用35篇)
第十五条 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采购单位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单位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合同。如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____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请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合同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对到其处购货的采购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隔离卡的安装采购情况,并负责每个月按照甲方提供的报表格式报送报表
2、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情况进行检查。
3、乙方负责采购单位隔离卡采购业务联系人及推荐的供货商联系人(附件一)
第十九条 违约终止合同
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在报请市采管办同意后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承诺的标准;
(2)方没有按合同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乙方按高于合同承诺的价格签订合同并供货;
(4)乙方无故不提供合同供货范围内部分型号的产品;
(5)违反本合同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提出中止合同的同时,取消该供货商政府采购合同供货资格,并没收供货商的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