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天津雇佣劳动合同(通用32篇)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24天津雇佣劳动合同 篇8
一、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二、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始终。而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三、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争议的处理受《劳动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通则》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定义
在古罗马法中,对合伙的性质及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已有相当明确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伙从家族共有发展为企业主的联合,以扩大经营规模,适应竞争和增加利润的需要,合伙遂形成较独资更进一步的经营方式,经常为各国中小企业所采用。罗马法的有关规定也为大陆法系诸国所沿袭。建立在合伙合同基础上的企业称合伙企业。
特征
①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包括合伙人只提供劳务或技艺而不提供资金,但资金、劳务或技艺三者必有其一。
②合伙人必须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只提供资金而不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不能成为合伙人。
③合伙人必须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否则不能订立合伙合同。这是合伙合同与一般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合同的显著区别之一。
④合伙人之间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财产的性质基本上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合伙财产包括出资和经营期间取得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2024天津雇佣劳动合同 篇9
在我国,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很少有企业和员工签订较长期的合同,《劳动合同法》从法律的角度,限制了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务派遣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现在我国的劳务派遣形式多样,但是仍然存在着种种不规范。《劳动合同法》首次从法律的角度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随着经济的多元化发展,非全日制用工成为当前一种灵活雇佣的形式,《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做了明确定义和规范。
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发展迅速,但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较为普遍。考虑到劳务派遣涉及到三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设专节进行了规范。
第一,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资金应当一次到位。同时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且必须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工作期间支付最低工资等,加大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促使劳务派遣市场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第二,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责任不清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几项措施:
一是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进行岗位培训,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违约责任等。
三是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是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一些权利,包括要求同工同酬的权利、工资正常调整的权利、对劳务派遣协议的知情权、工资不被克扣的权利、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等。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的条款。这说明劳务派遣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在合同中写明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那么就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应该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之前就与企业签订了协议。但是却没有指出现在存在的先招募大量的劳动者后,再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为是不是属于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需支付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很可能与企业签订的是一年的用工协议,但它却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为期两年的合同,当劳务派遣单位与企业的协议到期后,剩下一年的时间就需要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薪酬。可见国家出台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减少失业率,使得尽可能多的劳动者有最低工资。然而这有可能伤及劳务派遣单位的利益,所以其实施难度非常大。也许等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后,劳务派遣单位就不复存在了。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就意味着,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两次两年期限的合同后,就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在劳动者的劳动生涯中,如果劳务派遣机构没有派遣任务,他就需要支付劳动者的薪酬。由于劳务派遣规模较大,巨额的薪酬它必然不会
承担。也许将来劳务派遣单位会彻底的消失,但是非正式就业的普遍化需要中介机构,将来的劳务派遣将以外包机构等其他形式出现。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企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很多企业使用非正式员工的最大原因就是节约劳动力成本。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促使企业雇佣正式员工以节约成本。这样非正式员工利益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会导致失业率上升。又或者,这一个规定最终成为一纸空文,得不到有效实施。
有关短期契约工的规定
现在的研究一般将非正式员工分为三类,合同在一年以内、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对于合同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契约员工,《劳动合同法》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在雇用短期契约形式的非正式员工方面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时也经常采用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旧观念,以往企业在管理中,为了实现劳动关系的短期效益,减少用人成本和避免用工管理的不便,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上一般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但《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1月1日生效执行后,企业要慎重使用一年一签的方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可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