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最新厂房出租合同(精选27篇)
9.16乙方对甲方所交付的厂房、宿舍如需作进一步的修缮、改动、装饰或改变用途,或按主管部门要求需增加消防等设施的,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批文(如涉及),并且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建设、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验收工作由乙方负责。
9.17厂房、宿舍的主体结构如遭受自然损坏,或厂房的水管、电线线路、电器设备、防火装置、空调设备、厂房内的其他固定装置等如出现故障或损坏,乙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派的物业管理公司。乙方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维修工作,因乙方过错或延误而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等,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破坏(包括故意或过失),乙方应支付全部修复费用,并赔偿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触犯刑事法律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8在租赁期内,厂房、宿舍任何门窗等如有损坏,乙方须在七天内自费更换;如因门窗玻璃等损坏可能造成对他人潜在伤害时,乙方必须立即更换。否则因延误维修而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负有赔偿责任;因门窗等损坏造成的乙方的货物、设备、设施的水浸损毁,由乙方自行承担。
9.19乙方同意并自愿委托甲方或甲方委派的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其在承租的厂房内商品销售或服务质量保证的监控、调解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消费者投诉,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派的物业管理公司调解处理。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签订后若乙方提前退租,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合同保证金,除此之外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与合同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10.2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退还合同保证金,除此之外还须向乙方支付与相当于合同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
10.3若乙方不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构成违约,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拖欠应缴各项费用达十五个日历天以上时,甲方将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在决定乙方是否违约时,乙方之雇员或经乙方的授权或默许使用租赁物之人、单位的任何过失或违约均以乙方本身违约论。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1.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有关合同内容的增加、减少、修改,双方须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11.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因甲方或乙方的故意、疏忽或过失除外)导致厂房、宿舍损毁及不能正常使用超过六个月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在因本条解除合同时,甲方应将乙方所缴合同保证金在结清应缴费用后的余额无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同意互不要求任何其他补偿。
11.3由下列情形发生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
⑵乙方在办理厂房、宿舍交付手续时未缴清合同保证金;
⑶乙方未办理退租手续擅自撤离厂房、宿舍;
⑷乙方擅自将所租赁的厂房、宿舍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转租、分租、赠予、或舍弃交予其他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的;
⑸乙方逾期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缴费用并在甲方特别通知的期限内仍拒绝缴纳,或故意拖延所欠租金及其他应缴费用达十五个日历天以上的;
⑹乙方非法在所租赁的厂房、宿舍存放、使用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或环保排放不达标的。
⑺乙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8)乙方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生产设备或其它资产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封的。
(9)乙方不按厂房、宿舍的性质使用而导致厂房、宿舍受到损坏的。
(10)乙方擅自改变所租赁物业用途的。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亦可
选择不解除合同,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损失。
11.4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⑴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本合同签订的厂房、宿舍交付日起的三个月后仍不能交付的;
⑵厂房、宿舍的主体结构如因甲方的疏忽而损坏,不承担维修责任,导致乙方连续三个月无法使用厂房、宿舍的;乙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亦可选择不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11.5合同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解除的,应签订书面解除合同的协议;单方面解除的,单方要求解除的,拟解除合同的一方应通知对方。
11.6有下列情形的,合同终止:
⑴合同期满;
⑵合同解除。
(3)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或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11.7本合同终止当天内,乙方须将厂房、宿舍腾空,并将厂房大门的所有钥匙及厂房、宿舍内的固定装置等设备在完好无缺(正常损耗除外)交回甲方,经甲方代表检查验收后,发出同意离厂通知书。乙方不得损坏、拆除、携离在所租赁厂房、宿舍内添附的一切装修、固定设备设施和物件。如有损坏设施应进行全面恢复或委托甲方代为修缮,由此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11.8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所租赁厂房、宿舍的固定设施变动进行全部或部分复原。
第十二条通知
12.1凡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事宜,双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12.2甲方将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交付厂房、宿舍。
12.3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有权签收有关通知,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之日起十个日历天内书面通知对方,经签收的通知为有效送达的通知。
12.4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之日起十个日历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如不通知,则按原通讯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通知。
12.5甲方可以采用在乙方承租的厂房、宿舍范围的显要位置张贴通知,通知张贴的第二天为有效送达的通知。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东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双方应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4.1双方一致同意不向传媒或公众透露本合同内容。
14.2甲方超期限未能交付厂房、宿舍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配套设施的延误、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延误等,乙方免租期限顺延。
14.3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取代以前双方有关合同及其附件的标准内容而承诺的所有口头或书面上的协议、谅解和通讯;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执行效力。
14.4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合同履行地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签订统一格式的租赁合同(含合同履行地备案)时,双方应按要求签订该租赁合同,该合同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之规定为准。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乙方:
帐号:帐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日期:日期:
2024最新厂房出租合同 篇3
为了发展经济办好市场,甲方愿意将自己的厂房租给乙方,经双方充分协商好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给乙方使用租期年,从年
月日至年月日,初租期即第一年月租元,第二年月租元,第三年月租元,租前乙方要先交一个月押金,在期满后一个月扣回,另有说明在几年内如人民币贬值要经双方协商好,由乙方保回部分损失费给甲方。
二、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如有中途退出押金不能退回,作违规处理保回甲方损失。
三、租金缴交办法,租金在当月前五天交齐,乙方随能使用,否则乙方拖欠租金一个月,甲方有权收回厂房,还不退回押金处理。
四、出租厂房产权土地税由甲方负责,其如各项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工商营业费等杂费由乙方负责,乙方并依法申报户口和守法经营,如有违法或拖欠工人工资等事务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在租凭期间,需要改造结构,应向甲方提出同意才改,不得擅自改变,否则损坏财物要照价双倍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