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最新聘用合同(精选34篇)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条款商讨。
甲方:
乙方:
2024最新聘用合同 篇3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具体实际,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合同期限
1.甲方聘任乙方担任课程任课老师,聘任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合同期满关系自然终止。其中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
2.乙方授课期间保证教学质量和课堂效果。
3.乙方按约取得授课报酬参照“聚成清大学习吧工资发放标准”
4.乙方如因故不能按时上课的,须提前1天请假,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除3倍当天工资,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按开除处理。
5.乙方如因故要提前单方面终止合约,须提前30天通知校方,经审批同意,30天后方可终止合约,否则视为违约(违约后果:扣除当月工资)。
6.在本辅导机构工作时间内,学生若受到伤害,则兼职教师应承担损伤费的10%,全职教师应承担损伤费的20%。
7.乙方是我公司的(兼职/全职)教师。
8.兼职老师实习期为一个月,实习期间发放当月工资的85%,实习期间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乙方按教学计划完成授课,维护教学时的教学秩序以及保护学生的安全。
2.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评议,并根据学生的评议对授课内容及人员进行调整。
3.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对课时进行调整,对授课内容进行变更,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
4.按要求支付授课报酬,乙方当月工作日未满15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延缓发放上个月工资。
5.为乙方的教学提供良好的授课环境。
四.本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2.确需变更合同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3.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不可抗拒力,既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导致课程不能继续安排;
(2)通过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评测或者经过家长反馈投诉达三次以上,乙方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如没有授课资历或能力)
(3)乙方不按时完成授课内容和授课计划(以资深教师的意见为主,年轻教师团体的意见为辅),经多次劝说仍不改的;
(4)乙方未经允许带走学生资源,单独重新与学生确立辅导关系的;
(5)七天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具备胜任岗位能力可无条件解除合同,并不用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2)由于身体疾病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或不能完成教学计划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并提前通知甲方。
五、工资发放时间
本辅导班教师工资结算以月为单位结算工资,每月号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并由辅导班通知领取,若遇15号为双休日,则顺延至下周一发放。
六、附则
1.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变化等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另行处理。
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所辅导甲方最后一次安排学生辅导结束时自动终止。
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4最新聘用合同 篇34
律师事务所 行政人员聘用合同
聘用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法定地址: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码:211011995
受聘方: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第一条、本合同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受聘方自愿申请在聘用方从事 工作,并将相关档案调入聘用方指定的收档部门。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四条、 受聘方的工作内容为下列第( )项:
(一) 办公室
1. 考核事务所聘用人员的出勤情况; 2. 管理事务所的办公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 3. 整理案卷档案文件; 4. 管理图书资料; 5. 管理事务所公章使用情况; 6. 办理人事档案和保险福利等事宜; 7. 负责与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联络与协调; 8. 其他行政事务。
(二) 财务
1. 管理事务所的财务收支帐目; 2. 根据事务所的要求,执行支付和收取款项等事宜; 3. 管理事务所的业务统计及收结案工作; 4. 交纳手持电话的年服务费; 5. 办理本所因公出差人员的机票、火车票购买等事宜;
2 6. 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工作。
(三) 秘书
1. 接听电话,记录并及时转达电话留言; 2. 接待来访客人; 3. 接受事务所律师指示,及时完成打字、复印、装订、收发及转交传真、电子邮件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工作; 4. 及时准确地填写工作记录和工作时间量表; 5. 具体管理事务所的办公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 6. 具体管理图书资料; 7. 接受事务所和律师指派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网络管理员
1. 所内办公自动化设备系统的安装、维护与数据整理、更新、备份;计算机相关设备的硬件检测与故障排除; 2. 对所内办公自动化设备相关软件、硬件的使用培训与讲解; 3. 给予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一切工作支持; 4. 申报办公自动化设备所需软、硬件的购买、更新计划; 5. 接受事务所指派的其他工作事项。
(五) 战略发展研究部
1. 负责所内刊物《共和》的编撰; 2. 负责所内专业资料及图书库管理、典型案例库管理、业绩及各类荣誉总结和管 理、大事记库管理、著作论文库管理、法律文书标准化模板管理; 3. 负责各类总结和宣传与推广的文章撰写; 4. 网站简介与新闻消息的审核发布; 5. 定期分析所内业务领域构成、国内国际律师服务市场现状及走势、律师服务市 场的竞争态势; 6. 定期发布立法动态简报、分所工作简报; 7. 协助所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工作。
第五条、受聘方的工资及津贴数额自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为:工资人民币 元/月,通讯及交通补助人民币 100 元/月(试用期的薪酬为 元/月)。 聘用方和受聘方同意,聘用方将根据受聘方上一年度的综合表现上调或下调其下一年度的薪酬。
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聘用方将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薪酬的支付时间为每月二十五日,但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 除上述工资及津贴外,受聘方有权依《XX市共和律师事务所收益及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获取收益或奖励。
第六条、事务所承担费用为受聘方办理必需之社会统筹及保险。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或受聘方调离事务所时,上述社会统筹及保险允许转移的,则由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不能转移的,则由事务所与受聘方协商处理。
第七条、事务所有义务为受聘方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办公用具及用品。
第八条、 受聘方的权利: 1. 有权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的权利; 2. 有权享有本所相关规章制度赋予的权利; 3. 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务所帐目处理情况提出质询; 4. 有权对事务所的业务发展和管理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受聘方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1. 受聘方应当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擅离值守; 2. 受聘方应当准确、及时的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推卸工作; 3. 受聘方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在工作中了解到的有关案件的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隐私。受聘方无权透露事务所或各类律师的业务情况; 4. 受聘方应严格遵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服从所内管理,病、事假须向行政主管请假; 5. 受聘方应忠实履行岗位责任,自觉维护事务所利益、信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侵占或变相侵占事务所财产; 6. 受聘方对外不得代表事务所或以事务所名义与他人签订协议; 7. 受聘方若违反事务所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事务所将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停职直至解聘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