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电气劳务合同书(精选30篇)
第三次 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确认后 工作日内
第四次 质保期满后 工作日内
备注:乙方提供正规税务发票作为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8.1 甲方负责提供工程需要的场地。
8.2 根据施工地区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电、用水等的需要。
8.3 审核乙方工程进度月报,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8.4 派驻 (职务: 联系方式: )为施工现场的甲方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卫生、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负责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负责签收乙方送达的各项文件等。
8.5 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乙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尾款。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9.1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用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
9.2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9.3 严格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9.4 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9.5 为甲方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9.6 已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9.7 未经甲方代表签证认可,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和各种管线设备。
9.8 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并向甲方提
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9.9 必须自行施工,不得转包、分包。
9.10 在合同规定的售后服务期内,乙方负责无偿维修。
第十条 安全施工
10.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1 工程安全要求达到《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标准,无重大安全事故,因乙方责任导致达不到此标准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须向甲方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 %违约金,并承担全部的责任。
10.1.2 乙方应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文明标准组织施工。
10.1.3 乙方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为其办理人身保险。施工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后持证上岗。施工人员在无违章作业情况下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均由乙方负责。
10.2 安全防护
10.2.1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并随时接受甲方安全检查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
10.2.2乙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起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10.2.3 乙方应确保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10.2.4 乙方应确保施工场地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10.3 环境保护
施工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施工垃圾应按规定清理、外运,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4 事故处理:施工期间,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事故责任方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
11.1 竣工日期: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以甲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11.2 竣工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
11.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施工中凡需隐蔽的项目,乙方应提前 2 小时通知甲方代表,由甲方代表组织工程管理人员验收,并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上分别签字认定合格后,方可隐蔽及进入下道施工工序,没有隐蔽记录或隐蔽记录签字不齐全的施工内容,甲方不予认可其工程量。
11.4 竣工验收
11.4.1 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份,并向甲方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甲方在 日内进行竣工验收。
11.4.2 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在5日内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在15日内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
11.4.3 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不得使用,若甲方已经使用,即视为交验。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
12.1 工程量的确定
工程量按竣工图及甲、乙双方现场签证所确认的实际发生量为准。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12.2 工程结算
12.2.1 乙方应实事求是编制工程进度预算书和工程总造价决算书,报审金额超过进度审核额和决算金额 %的,由乙方分别按审减额的 %承担违约金。
12.2.2 乙方送交决算书后,在甲方认可有效的签证单内如出现漏报、少报,原则上甲方不予调增。如要求调增的,乙方按调增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12.2.3 乙方接到甲方核对工程决算的通知 日内,必须与甲方核对并提出反馈意见, 日内配合甲方完成决算审核。如 日内无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乙方认可甲方审核的工程造价。
12.2.4 其他未尽事宜执行甲方《施工工程结算标准》。
第十三条 质量保修
13.1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乙方承包工程涉及材料、设备和工程(乙方提供)。
13.2 质量保修期
13.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13.2.2 质量保修期为 年。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乙方填写交给甲方。
13.3 质量保修责任
13.3.1 对工程免费提供终身维护、终身技术咨询服务。
13.3.2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应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提出保修方案并实施保修。
13.3.3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其费用由承包人双倍承担。
13.3.4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3.3.5 乙方在每年免费为安装工程检修 次。
13.4 质保金
13.4.1 竣工验收合格,决算交甲方审核后,留工程总造价的 10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经双方相关人员验收确认,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则可付清。质保金不计息。
13.4.2 甲方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给乙方。
13.5 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3.6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未支付工程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4.2本工程工期为 天,每超过一天罚款 元,依次类推。如乙方工期迟延达 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20 %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14.3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但可以整改的,乙方负责整改并承担工程造价 %的违约金责任,工期不予顺延;经过整改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按不合格部分工程造价的 %承担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
14.4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并且无法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按不合格部分工程造价的 %承担违约金。
14.5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构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
14.5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包或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工程造价 %的违约金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