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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精选3篇)

2024-10-04 05:01:22合同范本打印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精选3篇)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篇1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4.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

  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是本公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险条款办理。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其他。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七条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2.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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