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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版货物运输合同(精选30篇)

2024-03-20 20:57:20合同范本打印
标准版货物运输合同(精选30篇)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运方: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和乙方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双方本着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

  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包装,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受损,托运方应承担污染、腐蚀、受损部分的赔偿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每逾期一日向承运方支付运费 ‰的违约金。

  承运方的违约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运输货物,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 元。

  未将货物运到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 元。

  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向托运方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双方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托运方(章):

  承运方(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标准版货物运输合同 篇10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有限公司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以下货物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运输内容:

  1、货物名称:____重量:____

  2、到达地___:

  3、运输总价(含运输货物保险费):_______大写:

  二、付款方式:

  1、按照运输货物的1%进行支付。

  2、运完付3%为质保金,视收货单位设备款支付情况按比例同步支付。

  三、运输要求:

  1、每批货物发运前,乙方至甲方开具产品发运单(一式五联),后至甲方仓库提货,提货完毕后在产品发运单第三联(成品库)签收。

  2、乙方随车带产品发运单前二联,其中收货单位联交收货单位验收用,回单联经收货单位签收后返回。本合同货物全部运完后凭回单结算运费。

  3、乙方接到甲方运输通知后,须在半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开具产品发运单并最迟在两天内到甲方指定的仓库装车发运,并及时通知收货单位做好接货卸车准备工作。若乙方逾期装车发运,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需支付500元/天违约金给甲方,若甲方不同意乙方延迟装车发运,则乙方必须于次日装车发运。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批货物的发运单,自行组织该批货物的发运,所产生的运输费用在乙方运输总价中扣除。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时发运而引起收货单位投诉,造成甲方信誉损害及经济损失,甲方可追究乙方的责任,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甲方有权中止双方的运输合同。

  4、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损坏均有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在运输前针对本合同承运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设备价格__万元的10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甲方仓库到合同指定到达地交货后10天止。

  6、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乙方发生的环安事故均有乙方自负。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存二份,乙方存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_年_月_日

标准版货物运输合同 篇11

  四 川 省 简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xx)简阳民初字第2303号

  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上横街175号1幢1楼21号。

  法定代表人:周焕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栋,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君,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开祥,男,汉族,1975年11月07日出生,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三合镇马骡村6组3号。身份证号码:5110278。

  委托代理人:陈恒伦,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互助里6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林,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柑子村13号4-1,身份证号码:5102126。

  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134号。

  负责人:王国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林,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柑子村13号4-1,身份证号码:5102126。

  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开祥、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周焕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谷栋、被告陈开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恒伦、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诉称:20xx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将一批货物运到柳州市。20xx年3月14日,被告陈开祥驾驶渝B87910大货车(该车登记为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所有)运输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货车侧翻,导致货物严重受损,因三被告未依法赔偿,故诉讼来院,请求三被告赔偿损失67528.7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陈开祥辩称:货车侧翻,导致货物受损是事实,但侧翻的原因是原告托运的货物过多和超高超宽;原告的损失也没有诉请中的那么多,有待证据证明,原告还有部分运费没有支付。该合同的主体是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陈开祥只是经办人。损失应该由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

  被告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

  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共同答辩称:本案的实际承运人是陈开祥,渝B87910货车虽然登记在公司名下,但系被告陈开祥挂靠公司,该车实际车主为李仕蓉,李仕蓉私下把车转让给了陈开祥。公司非实际车辆所有权人,也未取得运营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未签订运输合同,也未实际履行合同,不是适格被告,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该运输合同上无公司的盖章,只有被告陈开祥的签名,因此,运输合同对公司无任何约束力。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完全是实际控制车辆人员的个人行为,如果要赔偿,也应由被告陈开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xx年3月12日,被告陈开祥作为乙方(承运方)以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甲方即本案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托运方)签定一份货物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货物从成都运到柳州市交付甲方指定单位查收,乙方负责把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如发生行车事故,丢失、货损、货差等情况,乙方必须按保值价的100%价赔付甲方。20xx年3月14日,被告陈开祥驾驶着承运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托运货物的渝B87910货车(该车印有飞云公司相关标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柳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清点,被告陈开祥签字确认货物损失有离合器壳体(赔偿单价175元/件)损坏178件、丢失2件,轴承箱(赔偿单价147元/件)损坏35件,后壳体(赔偿单价198元/件)损坏2件,变速箱体(赔偿单价169元/件)损坏137件,包装纸箱(赔偿单价4.5元/个)损坏600个,共计人民币62894元,另有西门子124箱(12件/箱)发回厂家检测后定损。原告成都杨发货运公司、被告陈开祥、被告重庆飞云汽

  车运输公司、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对货物损害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于20xx年11月2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损失67528.78元。

  另查明,渝B87910汽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系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道路运输证上业户主名称是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该车原系李仕蓉挂靠该公司,20xx年12月14日李仕蓉转让给陈开祥,后陈开祥向公司交纳了相关费用,20xx年5月18日,陈开祥将车转让给陈天明(系陈开祥父亲),陈天明与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挂靠合同。(上述转让均在飞云公司内部进行,不变更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上的名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货物运输合同、渝B87910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查询记录、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货损统计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公路管理局桂河路简罚(20xx)A2578号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编号45020xx055935596号处罚决定书、高速公路管理局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事故现场车辆照片、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交的李仕蓉身份证复印件及复印件上书写的的证明等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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