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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精选22篇)

2024-09-22 23:55:33合同范本打印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精选22篇) 售房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购房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四) 在办理立契过户和银行按揭贷款过程中,若因甲、乙任何一方单方延误而致使其他方遭受损失,则视为延误方违约,按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处理。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虽能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时,本协议自行终止,三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在本协议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收房款全额退还,丙方则应将甲、乙双方提交的所有证件及相关资料退还。

  第十一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某某机构仲裁;

  (二) 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对于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10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或注册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或注册地址: 买受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或注册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或注册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屋登记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买卖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出售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坐落:沈阳市 (包括房间号)

  2.建筑面积 平方米,用途

  3.房屋所有权证号码 ,档案卷号 。

  4.房屋归属:

  (1)个人所有 □

  (2)夫妻共同共有 □

  (3)共有人共有 □ 共有份额:

  (4)其他 □

  5.房屋产权来源:

  二、买受人对出卖人所要出售的房屋基本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确认,同意购买该房屋。

  三、双方签订本合同应遵守下列事项:

  1.出卖人出售的房屋权属清楚,证件齐全,无产权纠纷,若发生与出卖人有关的产权纠纷,由出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卖人负责赔偿。

  2.出卖人负责支付完毕房屋交接前的采暖费、煤气费等一切费用。若由欠费所引发的与出卖人有关的债务纠纷,由出卖人负责清偿,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卖人负责赔偿。

  3.双方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其他有关证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双方申报房屋成交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买受人先期已交付定金 元,定金抵作购房款。

  五、付款及房屋交付方式,按下列第 种方式办理:

  1.双方共同选择交易保证机构对房屋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1)资金监管范围为除定金以外的房屋交易资金总计 元(大写) 元;其中买受人支付的自有资金为 元;贷款总额为 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为 元,商业贷款为 元。

  收款人称: ;

  开户行: ;

  收款户: 。 名银账

  (3)买受人需要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双方同意由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将买受人所申请的购房贷款存入交易保证机构专用账户。

  (4)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其他事项由双方与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及交易保证机构另行约定。

  2.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自行付给出卖人部分购房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双方办理转移登记且买受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买受人自行付清其余部分购房款或通过购房抵押贷款付清其余购房款,出卖人将出售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3.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自行一次性全额付款。双方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出卖人将出售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4.其他方式: 。

  六、双方应按规定承担应缴纳的转移登记税费。其中,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下列方式办理:

  1.由双方平均承担。

  2.由 承担,《受理凭证》由 领取。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其内容与本合同文本所列条款约定的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 页,一式 份,转让方 份,受让方 份,房屋登记机构 份, 份。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11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解决了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许多问题,但其自身适用范围的限制,并不能解决由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实践中的无序。无效论者从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合同标的履行不能出发,否定此类合同的效力;有效论者则从法解释学和取缔规范与效力规范的区别出发,认定合同效力。基于此类问题的复杂,笔者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观点,指出有效论更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对策,以期能对这一难题的解决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集体土地,合同效力,利益衡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整体发展,物质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与寻常百姓毫不相干的买房置地也成了现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近一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意旨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本文中,笔者试就此问题发表一下个人见解,希望能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起到参考作用。

  一、我国的土地制度与商品房种类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两大类。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问题所在

  商品者,依《高级汉语大词典》之解释,意为“⑴为交换而生产的物品。⑵泛指市场上买卖的物品”。据此并参考《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文要讨论的商品房就是指出卖人(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用于向社会销售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与其他房屋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是作为一种商品用于交换,商品房在所有权的让渡过程中实现其交换价值。但是,法学不同于经济学,其着眼点在于所有权的移转及移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较研究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较二者在所有权移转方面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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