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材料供货合同(精选3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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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供方送货原材料的外包装明细务必有产品名称、需方型号规格、出货日期、需方订单号码、供方的出货批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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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所有供方需在每一天下午16:30以前将供方所需物料送到需方仓库,超过时间仓库不予收货,并按照我公司仓库的要求将原材料放置在指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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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供方在送货时需要附送货单、进料验收单,并在这两份单据上签字、盖供方公章。
第四条材料验收
4.1材料验收标准:需方C进料检验的允收水准依-D-105EⅡ标准进行检验。胶料、五金、包材、标贴不良3%。电子料0.5%。各协力厂商送交到我公司的材料务必贴合此标准,贴合此标准的需方给予收货。
4.2不合格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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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需方对供方供货验收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在____日内将不合格品取回,并要求供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格品进行换货,供方超过规定期限____日不取回不合格品,视为供方放下该不合格品的所有权,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品的全部款项并代供方做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收益归需方所有。或需方对供方未在以上期限内取回的不合格品将按照每批每一天100元的标准向供方收取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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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供方不得将不合格品出售给
第三方,或者将不合格品混在以后任何一批次的货物中。供方如对取回的不合格品有异议应在现场提出并带给见证性资料,否则,视同理解需方的意见。双方对供方提出的异议应进行协商解决,在供方提出该异议后____日内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供方应在____日内提交双方认可的技术权威部门进行检测并以该部门的检测意见为准。否则视同供方放下提出的该异议及相关权利。
第五条质量保证、质量事故职责的承担及场反馈不良品的处理
5.1质量事故:供方原材料入厂后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在需方发生同样品质问题,需方品管部有权对供方进行500-元经济处罚。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需方生产线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停线、返工、返修工时,供方需对需方的返工、返修、停线所造成的损失(含所有材料损失费用)进行赔偿。
赔偿费用返工工时15元(人小时)其它损失费用
5.2场反馈不良品:供方原材料因质量问题造成需方的产品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或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丧失使用价值造成需方被索赔,供方应负责所有被索赔费用。
5.3短装: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现原装短少,供方需按抽检出最大短少数量总最小包装数10倍的处罚进行补偿给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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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质量保证:供方应按照需方推荐及要求,建立有效的质量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履约的一部分,质量保障体系包括使用可行的质量控制、检测手段和记录,以保证为甲方带给的产品是合格的,需方有权随时对此进行检查考核。对于检查与考核不合格的,需方有权立即终止已生效的具体合同并停止下订单,直至供方完成整改,到达需方的要求为止;若连续两次整改不达标,需方有权取消供方的供货资格。
5.5技术要求:供方保证为需方带给的货物的零部件、原材料严格按照需方要求的技术条件生产,并贴合需方的技术要求,并使用在有效期内、性能良好的原材料。货物出厂之前经严格检验,包装方式良好,能够避免一般装卸引起的零部件不良。
5.6技术不达标:若需方认为供方产品质量不能到达需方技术要求,或经过整改仍然不能到达需方技术要求,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业务关系。
5.7技术变更:供方经需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主要技术参数、外形尺寸及生产地址等。若确实需要更改时,务必先通知需方,并带给相应的供方本厂或
第三方机构的检验报告及样品等资料交需方确认,经需方认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供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第六条定价与结算
6.1定价:需方按照招标定价或比价定价或双方协商进行定价,同时供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与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若存在弄虚作假状况,或报价与合理价格严重不符,谋取暴利,一经查实,需方有权取消供方供货资格并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职责。
6.2降价:双方所确定的价格为一段时间内的结算价格,当需方发现供方带给的货物的价格高于同期场价格或需方目标价,或需方____场要求需下调配套件价格时,需方可要求供方且供方有义务同步下降合同货物的价格。
6.3最低价保证:需方应向甲方带给货物的成本分析清单,以显示货物的成本构成,供需方参考。供方保证带给给需方的产品价格是同期地区最低价。
6.4及时入帐:当月的供货,供方应于货物正式验收合格后,在每个月的28号后向需方提交合格发票、需方验收合格单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材料以便需方及时完成财务入帐手续。结算数量以送货单上双方确认的数量为准。
6.5付款方式:供方供货后,需方自货物检验合格、发票入帐后天后(具体时间依合同约定时间为准)支付相应货款。但供方有义务在付款日前十五天再次向需方确认帐号并提示需方付款,供方未履行此义务,则需方付款时间可相应顺延一个月。如需方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付款的,需方无需就此承担任何利息。
6.6风险抵押金:供方开始供货后,供方同意将不低于正常供货三个月货款作为风险抵押金,当供方货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不足部分由抵押金补足,抵押金不足部分从后续货款中优先补足。双方解除业务关系后,风险抵押金用于支付供方因质量不良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赔偿,抵押金余额在供方停止供货后,得到甲方审批同意6个月后退还乙方。
第七条保密及知识产权条款
7.1保密:供方对需方带给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任何与供货、货物质量有关的-4-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格、订单数量等)以及任何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与需方相关的任何信息均具有保密义务。需方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其职工及相关协作厂承担相应保密义务。如有泄密状况发生,一经查实,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供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最低50万元以上)。
7.2独占权:供方按照需方提出的要求或技术资料、图纸所生产的零部件,只能带给给需方使用。供方不能将相关产品带给给其他任何
第三方使用,或将按
6.3条约定归属于需方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成果许可任何
第三方使用。
7.3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归属:供方根据需方带给的技术资料、图纸及技术信息开发研制的产品,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成果归需方单独所有。
第八条相关模具的选取购买权
8.1开模:因履行本合同的需要,按照本合同第
6.2条约定,供方可能会需要制作相关模具,供方应向甲方提报相关模具的开模费(费用应受本合同第
5.3条约束),并保证其真实性。
8.2模具所有权: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的限制,该模具将可能只能用于按需方所下订单货物的生产。需方支付过开模费的模具的所有权归需方所有。在需方生产必须数量的原材料后(实际数量依开模报价单约定量为准)退回需方全部开模费用。
8.3退模: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
,需方有权以传真、邮寄等方式向供方发出调出模具通知。供方应按照该通知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相关模具交付到需方指定地点。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9.1需方变更、解除权约定:出现下述状况之一,本合同能够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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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需方在经营困难时,可与供方协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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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供方交付的货物在需方连续检验不合格时,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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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供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解订单或不能按照订单供货,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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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供方报价与真实价格严重不符或者其他商业欺诈行为时,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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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供方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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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如供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需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供方应赔偿因此而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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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除以上约定外,供方同意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本合同自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后变更或解除。
9.2供方解除权约定:若供方解除本合同,应在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需方,经协商同意后,清理完毕债权债务,并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供方应归还需方的技术信息资料及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