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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加工合同集锦(精选30篇)

2024-03-11 20:59:09合同范本打印
承揽加工合同集锦(精选30篇) 需方:________(甲方)供方:_______(乙方)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为了规范建筑门窗购销行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技术经济责任,保证工程....

  (9)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于x年x月x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承揽加工合同集锦 篇22

  定作方:

  地 址: 电话:

  承揽方:

  地 址: 电话: 履约地:

  第一条:定做合同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加工范围

  2.1本工程构件共计 / 件,含钢量约计 吨,材质为 ;

  2.2委托加工范围:承揽方包工包料,加工范围为签字图纸范围内 。

  第三条: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

  3.1合同单价:

  主桁架 元/吨(包括材料、下料、切割、拼装、焊接、抛丸除锈、喷漆),约计 吨;系杆、水平撑 元/吨(包括材料、下料、切割、对接、抛丸除锈、喷漆),约计 吨;

  3.2合同总价:共约计 元,大写人民币约计 。

  3.3双方约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两日内定作方需一次性支付给承揽方定金¥ 元(合同总价的 %),定金全部到达承揽方指定账户之日起,本合同生效;

  3.4若定作方一次性提货时,必须付清所有结算价款后方可提货;若定作方分批提货时,必须在付清本批所提构件的货款后方可提货;当补充条款中有明确付款约定时,执行补充条款;

  3.5合同签订后定作方向承揽方支付的定金,仅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不计入定作方分批提货时的提货款,仅在定作方最后一次提货时作为货款的一部分计入结算;

  3.6货款需全部到达承揽方账户后方可提清货物。(货款一律以网银或电汇形式支付)

  第四条:质量要求

  4.1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签字认可的图纸进行加工制作;

  4.2承揽方根据《钢结构施工质量规范》(GB50205x20xx)及《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范》(JGJ81x20xx)的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并保证所生产的构件质量符合上述规范的'要求;

  4.3所加工的钢构件底漆为 ,中间漆为 ,面漆为 ,漆膜总厚度 μm;

  4.4所用油漆全部由 提供。

  第五条:验收、结算方式

  5.1验收方式:钢构件出厂前3日,由承揽方通知定作方,定作方派质检人员到承揽方所在的加工车间对钢构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如定作方在此期间(钢构件出厂前3日至定作方要求发货之日)未派质检人员来厂对钢构件进行验收而要求发货,则承揽方视为此批发货构件已通过定作方验收,且验收合格,进行发货;

  5.2结算方式:钢构件结算重量均以承揽方提供的加工详图标注的构件长度的理论重量据实结算,双方约定在发货完毕前5日内结算、审核完毕,并双方签章确认;双方审核结算时,结算资料由承揽方在构件加工地提供;

  5.3结算期限:双方合同约定的钢构件全部加工完毕后,由承揽方向定作方提供书面(或电子版)的结算书,定作方应在收到结算书(包括电子版结算书)后14日内(电子版结算书以电子邮件到达定作方邮箱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核完毕,并给出结算意见;如定作方在收到承揽方提交的结算文件(包括电子版文件)后,在14天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定作方完全认可承揽方提供的结算文件,双方按照此结算文件进行剩余款项的支付等工作。

  第六条:运输方式

  第七条:图纸要求

  7.1定作方需在合同签订前向承揽方提供满足加工要求图纸一套,并将图纸签字认可;

  7.2承揽方在对图纸进行审核后发现有异议时,必须经过定作方签字认可后方可修改,定作方对自己提供的图纸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定作方承担;

  7.3若定作方委托承揽方设计出图时,设计费用单独结算;

  7.4定作方在深化图纸上签字确认后承揽方方可加工制作,若图纸与合同发生冲突,以合同为准;

  7.5因定作方图纸细节问题未能及时解决而耽误的时间,交货期按耽误的时间顺延。

  第八条:加工时间

  8.1定金全部到达承揽方指定账户后,且深化图纸经定作方审核确认无误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全部加工完毕;

  8.2由于定作方责任以及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时,合同工期顺延。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定作方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

  9.2定作方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 %(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 %(20%—60%的幅度)违约金;

  9.3定作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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