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经销合同书(电子信息)(精选24篇)
5.10 乙方对甲方产品情况、经营情况、市场情报有保密义务,违者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及刑事责任。
5.11 乙方对乙方所开出的法人委托书及证明、合同、投标文件等应负法律责任。
5.12 如甲方严重违约,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价格支持和广告支持
6.1 乙方享受甲方给予的统一结算价格,结算价格为下列表格中 出厂价 :
高邦系列价格体系
品 名包装规格(每小盒)出厂价批发价批发价零售价体积重量
(元/盒)(商超、元/盒)(OTC、元/盒)(元/盒)(立方毫米)(公斤)
6.2 乙方在授权区域内销售产品获得甲方投入的营销广告支持如下:
6.2.1 甲方提供总体媒体组合广告支持方案,乙方也可在乙方年度销售回款目标 %的总体额度下,根据市场具体情况拟定宣传方案,报甲方审批后执行,费用纳入甲方对乙方总体促销支持费用预算内。
6.2.2 合同期内,乙方按本合同第6.1条约定的结算价回款,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促销费和广告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供货付款、交货、铺货、退换货
7.1 供货付款方式
7.1.1 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结算价格计算供货价款支付给甲方。产品结算价可以因市场变化而更新,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如补充合同、调价通知等)通知乙方。存在多份补充合同的,应以最新协商确定的合同为准。
7.1.2 除铺底货外,甲方向乙方供货统一采取款到发货方式,货款直接汇入甲方以下账户:
7.1.3 乙方所需产品以传真订单的方式通知甲方排产,甲方在收到乙方传真订单,并确认货款到账(铺底货除外)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发货(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7.1.4甲方在执行合同时已委托运输公司办理托运产品的运输保险,若发生货物短少或破损,乙方能及时获得赔付。甲方将产品交付于运输商即完成交付,产品损坏和灭失风险在交付后(无论是否验收完毕)转移给购方。收货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乙方在到货后三日内不向甲方提出异议的,视为产品完好。有关产品质量问题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1.5若运输途中发生货物短少或破损,而乙方不能获得运输方的合理赔付时,由甲方代为协商直至完成赔付,协商不成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1.6 若甲方无法按约定时间向乙方供货,应按该批订货总金额 ‰/日补偿乙方,即延期供货补偿金=订货金额× ‰×延期日数。
7.1.7其他:
7.2 交货地点
7.2.1 交货地点为乙方所在地火车站、汽车站,采用本合同第7.4.3条约定的特殊运输方式时的交货地点为承运人在乙方所在地的办事处。
7.2.2 甲方负责办理有关运输手续,以火车运输集装箱或汽车零担方式运送到乙方指定经销区域内的交货火车站或物流汽车站,甲方须于发货的次日将领货凭证及时寄给乙方。
7.3 铺底货
7.3.1铺底额度为甲方支持乙方开拓市场渠道并保证乙方必要的库存周转。
首次发货: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按本合同第6.1条中约定的结算价格计算的价值 万元的铺底货,具体发货时间由乙方确定,原则上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必须在 天之内完成额定铺底进货,否则甲方有权停止铺底供货,其后一律现款现货。
7.3.2 乙方需于铺底货到达目的地后 / 日内达到 / %的连锁药店及大卖场。
7.3.3 铺货款项的收回: 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所有的铺底货款。甲方可根据乙方要求将本合同保证金转付铺底货款。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的,铺货款项必须按年结清,具体为每年的 月 日前结清。
7.3.4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铺底货货款必须在合同期满时结清。若乙方在合同期满时不能结清铺底货款,应每日按未结清的铺底货总金额 ‰补偿甲方,即延期付款补偿金=到期未结清铺货金额× ‰×延期日数。
7.4 运费
7.4.1 从甲方火车运输集装箱或汽车零担方式发货地到乙方指定提货地点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7.4.2 从乙方提货地点开始到其它地点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卸车费及仓储费等费用。
7.4.3 如乙方需采用其他运输方式或特殊运输方式,如航空运输、快件、特快专递等,应在要货订单中提出,与火车运输集装箱或汽车零担运费差价部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5 退货
7.5.1 乙方在收到甲方产品后 日内,如经检验发现产品出现包装破损、数量缺少、商品内在质量问题,经甲方确认后可以进行退货或补偿,甲方于收到退货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发。在销售过程中,若经销商发现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经核实后由甲方负责。除乙方能证明残次产品是由甲方造成的外,属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人为残次产品,甲方不予调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5.2 在甲方发往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过程中如出现产品缺损,由乙方提供有效证明,须甲方确认后给予退换。到货即损的产品,由乙方提供有效证明,甲方确认后发回予以调换。
7.5.3 如因上述甲方原因造成的退货,所发生的运费由甲方承担。
7.5.4 如因乙方仓储条件、运输条件不符合技术要求或其他无法证明为甲方责任的原因导致的产品破损或质量问题,损失由乙方承担。
7.5.5对乙方不适销的甲方新产品或双方第一年合作,自发货日起 个月内经甲方同意可以调换或退货,票据手续同时办理,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市场保护
8.1 乙方只能在经销区域内销售产品,禁止跨区域销售。
8.2 甲方在供给乙方的产品出厂前,可视情形决定是否在产品外包装上设置当地市级经销商信息,使产品区别于其它区域销售的产品。
8.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私自向乙方经销区域内的经销商、终端商直接供货,如有违反,甲方在 日内按 所私自供货总额(以乙方结算价格计算)的双倍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4 乙方不能向经销区域外经销商或终端商供货;同时乙方不能低于最低批发价或高出合同建议批发价 %批发,并控制其零售商不能低于建议零售价或高于建议零售价 %销售(参见价格表)。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必须回购违规销售的产品,并向甲方 支付双倍于违规供货金额 的违约金,且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的区域经销资格,同时取消所有年终返利。
8.5 为确保市场促销力度,乙方必须将本合同第6.2条约定的促销费用全部用于甲方产品促销,如未按要求一经甲方发现,乙方应按 甲方支持促销费用金额的双倍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发现并给予乙方发出警告三次(含三次)以上,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的区域经销资格,同时取消所有年终返利。
8.6 举报
8.6.1 乙方如发现其经销区域内有甲方授权的其他区域经销商在本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应在三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举报。
8.6.2 甲方接到乙方书面举报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派人到当地核实情况。
8.6.3 甲方授权的其他区域经销商在本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的情况一经核实,甲方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与该区域经销商所签订的经销合同规定作出处理, 日内向违规方收取约定的违约金,并在收取的违约金中给予乙方不超过违规供货金额双倍的补偿金。
第九条 返利政策
9.1 年终返利前提条件:本合同生效后半年内完成当年销售回款目标的 %或全年内完成当年销售回款目标的 %;
9.1 双方约定,每年年终根据乙方的销售货款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返点(均按乙方结算价格补货),具体如下:
9.1.1 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的销售回款(按每一结算时间段内甲方实际收款总额计算)按以下标准进行返利.
①高邦合同任务的签订不得低于上年高邦回款的 %,根据客户实际完成的销售回款(返利起点回款 万元,按每一结款时间段内实际收款总额计算),按以下标准进行返利:
销售回款(万元)(区间)(区间)(区间)(区间)(区间)
返利比例(%)
9.1.2 返利主要采取 形式实施。
第十条 市场、合同保证措施
10.1 市场保证措施可以有以下几种:
10.1.1市场保证金是甲方要求乙方享受签约经销商权益的同时,须承担对甲方品牌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予以维护的相应责任;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日内,向甲方支付市场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整(¥ 元)。
10.1.2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法人代表、乙方、甲方三方共同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作为合同执行的保证,本合同编号惯用语关键词应出现在此保证书中。本合同附件:《保证担保合同》
10.1.3其它方式: 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