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精选32篇)
二、法律顾问的任务和职责范围是: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拟制、审查法律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本。为甲方内、外纠纷的调处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为甲方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等;
三、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有权查阅甲方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报表等。在办理法律事务期间,法律顾问还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四、在顾问工作中,甲方应如实陈述案情或委托事项所涉及到的事实,不得隐瞒或者捏造事实。法律顾问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努力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五、依照约定,甲方每年应向乙方支付聘金 元,付款方式为: ;
六、本合同签定后,双方均应自觉共同遵守,不得违反或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如遇法律事务时,在无特殊情况下,法律顾问还应保证随叫随到,为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全额据实报销;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________年;
八、补充事项:
九、本合同书一式二份,双方分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篇3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本着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原则,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认可劳动合同存续至年月日解除。甲方支付乙方工资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
甲方支付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合计5000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伍仟元整),该经济补偿包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方就解除劳动合同有义务支付的全部法定费用,并补缴乙方试用期三个月社保五险费用。
乙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立即:_________________
1)停止以甲方名义从事一切活动或根据甲方要求完成乙方未完成之事务;
2)向甲方全面的、无遗漏的交接乙方在工作期间或其关联公司名义从事的所有工作;
3)将乙方受甲方雇佣期间自甲方处所获得的、在工作过程中所使用的或由其保管的与甲方或关联公司业务有关的任何文件或物品,如档案、记录、商业秘密等资料、设备和其他包括备用金在内的公司财产,以完整和良好状态返还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财产带离办公室。
4)同意不向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申请仲裁、申请劳动监察、提起诉讼以及其他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与行政请求。若已经提出相关请求的,应当立即撤回相关请求和申请,在请求撤回前,甲方无义务支付上述费用。
5)乙方违反第4条所述承诺的,应当首先返还协议项下的所有费用,如乙方未返还任何上述财产而给甲方造成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从应付乙方之最终款项中合法扣除,并有权采取其他适当方式维护合法利益。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篇31
编号:____________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北京市人事局制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
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聘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条件和纪律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并同意甲方规定的如下职责要求:
第三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负责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岗位技能、必备知识的教育与培训。
第五条 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岗位技能。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条 甲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工作报酬。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时间、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因工(公)负伤或致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公)负伤、患病医疗等待遇,甲方均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规定参加保险。
第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甲方变更名称的,
应当变更本合同的甲方名称。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O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O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由甲方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的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或乙方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上述情况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要为乙方提供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由甲方依照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十五条 乙方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以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甲方可以改变乙方的岗位工资待遇。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精神病的;
(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1O年以内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国家规定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除外);
(二)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的;
(三)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四)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第十八条 除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能与甲方协商一
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乙方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