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精选35篇)
第十六条位于_____位置计_____㎡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委托乙方按下列约定经营(在所选项目上打“√”),但不得分割、抵押、交换、买卖。
1.乙方无偿经营,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结余部分,按规定专户存储,全部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不足。
2.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______万元,剩余经营收入归乙方所有,甲方所得按规定专户存储,全部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不足。
第十七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八条组织开展社区便民_____活动。
第十九条负责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运行费、_____。按委托协议代收电费、水费、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若委托乙方维修时,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_____。
第二十一条规劝制止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违反《物业产权人公约》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规劝制止无效的,报送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批准,可采取_____、______措施。
第二十二条其他委托项目
_____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代表和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物业产权人公约》并监督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遵守;
3.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
4.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审议物业管理服务_____标准及使用办法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7.向物业产权人筹集或续筹维修资金,审定维修基金利息的使用及分摊情况;
8.监督检查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二)甲方义务
1.经常听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乙方;
2.保证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遵守、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物业产权人公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3.协助乙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各项管理目标;
4.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负责向物业产权人筹集;
5.向乙方提供建筑面积____㎡物业办公用房(产权归全体物业产权人所有),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移交给乙方使用。
6.按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1%的比例,向乙方提供_____㎡经营用房(产权归全体物业产权人所有),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移交给乙方使用。
7.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工程技术资料和有关档案资料,并建立交接手续;
8.当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协助乙方催交,催交无效的,由甲方做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收缴,委托乙方实施;
9.调解处理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与乙方的纠纷,协调其之间的关系;
10.协助乙方搞好社区文化和社区服务工作;
11.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建设及管理遗留问题;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完成政府交办属于物业管理区内应完成的各项任务;
1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实施管理。
2.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决算报告,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审定,提交物业产权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共同设备、设施、绿化等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审定提交物业产权人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4.依照本合同和市物价局核发的_____许可证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5.负责物业管理档案资料、有关财务帐册的管理;
6.规劝制止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及《物业产权人公约》的行为;
7.有请求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协助管理的权利;
8.有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的权利;但不得将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9.当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0.依法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追缴欠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乙方的义务
1.履行本委托合同并依法经营;
2.接受物业委员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3.重大管理措施应提交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审议批准;
4.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5.对本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6.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维修基金利息;
7.每半年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每年7月份和12月份向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提交一份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管理报告;每年1月份向物业产权人公布全年维修基金利息收支情况;
8.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优良生活工作环境,搞好社区文化和社区服务;
9.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0.定期对房屋设备设施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或险情及时排除;
11.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7日内,必须向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经双方共同认可并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后,向甲方移交有关财务档案资料和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及物业办公、经营用房。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
第二十六条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大房局发[1998]86号)和《大连市城市综合大厦物业管理标准》(大房局发[1998]87号)制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妨碍市容观瞻现象。
2.房屋幢号、行政街号、管理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引路方向平面图。
3.封闭阳台、空调外挂机、抽油烟机排气孔等统一有序,房屋立面无吊栏等悬挂物,新建小区及主次干道两侧房屋立面无晒衣架。
4.一楼护栏无探出墙面现象,二楼以上无护栏。
5.房屋完好率98%以上。
6.房屋大中修有完整的开工报告及工程预算书,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工程质量验收手续齐全,决算书经过审计机构审计,有完整的竣工报告并执行有关保修制度,工程资料存档备查。
7.房屋小修、急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险情排队及时率达100%,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
8.房屋档案资料管理完善,按幢、户立档。
二、共用设备管理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厢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6.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7.负责锅炉供暖的,锅炉供暖严守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正常并有运行记录。供暖期间,居室内温度应为18℃,不低于16℃。
三、共用设施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备设施齐全,运行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四、绿化及养护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2.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损坏、践踏现象,无病虫害及枯死现象。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疏搂枯叶。
五、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垃圾放等保洁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