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个人借款协议(通用30篇)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承诺
一、 借款人的权利
(一) 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 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提出借款展期的申请。
(四)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给予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 有权拒绝贷款人及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对于上述行为或者贷款人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借款人的承诺
(一)借款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二)借款人承诺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三)借款人承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或其它危及贷款人债权情形的,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四)借款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挤站、挪用或用贷款资金从事非法、违规交易,配合并接受贷款人对其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五)借款人承诺在未还清贷款人贷款本息之前,在未征得贷款人同意下不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六)借款人承诺诚信,不损害贷款人合法利益。
第九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承诺
一、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有权对借款人进行动态检测,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二、贷款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贷款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三、贷款人承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打款人承诺不向借款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贿赂或者索取、收受其贿赂。
五、贷款人承诺诚信,不损害借款人合法利益。
第十条 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贷款人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
一、 贷款人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一) 如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借款人可要求贷款人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 如贷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规定向贷款人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退还。
二、借款人违约情形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二)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遵守本合同项下任一承诺。
(三)本合同约定的发放贷款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四)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信用状况下降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
3、丧失或可能丧失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
(五)抵押、质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损毁、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4、可能危及贷款人抵押权或质押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六)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七)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三、贷款人救济措施
出现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任一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 停止依据本合同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款项;
(三) 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四) 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五) 其他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需提前通知;
2、 行使担保权利;
3、 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4、 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一、 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正、税务、技术、环保、监理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律师费)均由借款人承担。
二、借款人信息的使用
1、贷款人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借款人的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
2、贷款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自身管理规定,实施贷款风险分类级次调整,将与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形态分类及其调整、贷款逾期信息等)和借款人的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或个人查询、使用。
3、如借款逾期,不良信息将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此产生的不便和损失等法律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三、公告催收
对借款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贷款人记录的数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借款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贷款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借款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六、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划收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相应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借款人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借款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八、应收款项的划收
对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
九、通知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以专人递交、挂号信涵或快递等方式送达,本合同记载的借款人地址为约定送达的地址。通知以快递、挂号信涵方式送达的,在邮件寄出后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本合同任何一方拒绝签收或者发生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通知方可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