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精选33篇)
3、本合同签订后,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甲乙双方不得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整年租金及房屋装修原值中的____万元,若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对房屋所做的不可分离的固定装修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餐厅承包经营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工经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面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承包期满或双方协商而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征得对方同意方可免责。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生效条件及其他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市有关政策,本着实事求是、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定如下承包合同。
1、甲方将金华市婺城区悦客宾馆的整体服务经营权及房屋使用权交乙方承包经营。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乙方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
2、承包期与房屋租赁期限一致,即自20____年7月8日至20____年7月8日,共计十年。承包费即房屋租赁费,不再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3、乙方承包旅馆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得干扰和参与经营。
4、乙方承包经营旅馆后,继续使用甲方店名和执照,乙方要合法经营、遵规守纪。如出现违规违法等问题,乙方要负全责。
5、乙方承包期间,不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转租、转让,对旅馆设施要保持原貌,不得改造扩建。否则要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乙方经营期间,对旅馆设施、物资的维护费用乙方自负。
6、甲方在乙方经营期间,要保持旅馆原貌及原有的正常经营所需的物资,不得随意撤换、搬走。旅馆设施及物资,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三日内点清交接,承包期结束,乙方按照清单清点交还给甲方。如有丢失或损坏,要照价赔偿。
7、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即生效,不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 篇11
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
质权人:
身份证号码:
为确保债务人全面、及时履行其在主合同(详细参见本合同第二条)项下各项义务,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质物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对 经营权。
第二条 主债权和质押担保
1.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 与债权人 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
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3.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对质物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4.主合同变更
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因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出质人的事先同意,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三条 质物保管
出质人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土地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副本等证件原件交由质权人保存。
第四条 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1.在发生以下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1)出质人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发生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的;
(3)出质人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商直接行使经营权或对经营权进行出租、转让、拍卖等以实现债权。质权人行使质权,出质人应当无条件配合,不得对质权人行使质权设置任何障碍。
3.质权人处分质物后,若有剩余的,应退还出质人。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向质权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出质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出质人保证遵纪守法。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本合同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章程、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出质人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出质人保证其出具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等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
(5)出质人保证完成为本合同的有效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备案、登记、信息披露或其他手续,并支付相关税项和费用。
(6)出质人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日及本合同履行期间内未发生且不会发生拖欠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补偿金等现象。
(7)出质人保证不存在对出质人的履约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或事件。
2.出质人进一步保证如下:
本合同项下质物系出质人合法持有,可依法转让;出质人保证对该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设定外,该质物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优越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六条 .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承诺,在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之前,其自身不采取下列行为:
①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②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承包、租凭、联营、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或兼并)、合资(或合作)、产权转让等。
③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④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产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⑤申请重组、破产或解散公司。
⑥签署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具有这
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2.出质人承诺,当出现下述事件,出质人将于该事件发生之日立即通知质权人,并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通知原件(非自然人需要加盖公章,自然人需经签署)送达质权人:
①发生了有关事件导致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实、不准确的。 ②出质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