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合同(精选32篇)
1、 码头及堆场位置及面积:
码头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的母山防洪码头。堆场位于新港镇兴联社区六塘村组九号公路东侧的堆场,占地面积(肆亩)。
2、 码头及堆场设施及费用负担:
堆场里的基础设施建设概由甲方负责并由乙方验收认可方接纳使(生活用水电由甲方负责开户、投入使用后所产生费用一切费用概由乙方负担。)
3、 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保证码头及堆场内所有设施完整不得损坏,如乙方使用过程中有所损坏,乙方应及时修复,一切费用概由乙方自负,若由自然不可抗拒的损坏,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7天内修复,且费用由甲方自负。
4、 租赁金额及付款方式:
甲方接码头及堆场中转和存放后销售货物吨位计算,即每吨肆元向乙方收取另外乙方按每船伍佰元,上缴给甲方作为码头卫生费。付款按销售总吨位计算,定于每月21日为对帐日,月结月清,且通过银行转帐或直接付现款均可。如到期不付,甲方有权收取20%滞纳金,或终止协议。
5、 在乙方取用码头和堆场之前,乙方首先向甲方支付伍万元人民币作保证金,等乙方经营总量达5万吨时甲方如数退还其保证金。
6、 本协议有效期:
7、 有关补充规定: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另租他人,否则必须承担乙方所有损失,另付5万违约金,协议期满后,在与他人同等条件下,须优先乙方继续租赁,甲方只提供码头和堆场,其管理装载设备均由乙方自理。如政府征收,即协议自动终止。并在政府用地前10天乙方须如原状交还甲方所有,且甲乙双方再无纠葛。甲方双方发生纠纷,首先双方自行谈判,如谈判不达共识,双方只能服从上级有关部门仲裁。
8、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合同 篇13
出租方(甲方):(地址、邮编、电话、法人代表、等内容)
承租方(乙方):(地址、邮编、电话、法人代表、等内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并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项目和乙方自行选定的设备和技术质量标准,向____ 购进以下设备租给乙方使用。(设备的具体内容等)
第二条 甲方根据与生产厂(商)签订的设备订货合同规定,于____ 年____ 季交货,由供货单位直接发运给乙方。乙方直接到供货单位自提自运。乙方收货后应立即向甲方开回设备收据。
第三条 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设备的质量问题由生产厂负责,并在订货合同予以说明。
第四条 设备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收货后,应以甲方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保险费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将投保合同交甲方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五条 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设备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甲方同意亦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甲方有权检查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第六条 设备租赁期限为____ 年,租期从供货厂向甲方托收货款时算起,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 元(包括手续费____ %),分____ 期交付,每期租赁金____ 元,由甲方在每期期末按期向乙方托收。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万分之三的罚金。
第七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能撤销。如乙方提前交清租金,结束合同,甲方给予退还一部分利息的优惠。
第八条 本合同期满,甲方同意按人民币____ 元的优惠价格将设备所有权转给乙方。
第九条 乙方上级单位____ 同意作为乙方的经济担保人,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条款规定,如乙方在合同期内不能承担合同中规定的经济责任时,担保人应向甲方支付乙方余下的各期租金和其他损失。
第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按( )项解决;
1.向_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 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和乙方担保人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 方:(签字盖章)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签字盖章)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合同 篇14
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
质权人:
身份证号码:
为确保债务人全面、及时履行其在主合同(详细参见本合同第二条)项下各项义务,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质物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对 经营权。
第二条 主债权和质押担保
1.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 与债权人 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
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3.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对质物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4.主合同变更
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因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出质人的事先同意,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三条 质物保管
出质人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土地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副本等证件原件交由质权人保存。
第四条 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1.在发生以下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1)出质人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发生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的;
(3)出质人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商直接行使经营权或对经营权进行出租、转让、拍卖等以实现债权。质权人行使质权,出质人应当无条件配合,不得对质权人行使质权设置任何障碍。
3.质权人处分质物后,若有剩余的,应退还出质人。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向质权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出质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出质人保证遵纪守法。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本合同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章程、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出质人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出质人保证其出具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等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
(5)出质人保证完成为本合同的有效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备案、登记、信息披露或其他手续,并支付相关税项和费用。
(6)出质人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日及本合同履行期间内未发生且不会发生拖欠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补偿金等现象。
(7)出质人保证不存在对出质人的履约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或事件。
2.出质人进一步保证如下:
本合同项下质物系出质人合法持有,可依法转让;出质人保证对该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设定外,该质物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优越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