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采购合同(精选26篇)
第十三条:补救措施和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第十四条: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开始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上饶市仲裁委员会提请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上饶市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电器采购合同 篇18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根据 20xx 年3 月 日 设备项目(招标编号:( HNQSZB20xx0045 )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在平等、公平、诚实和信用原原则下,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采购合同。
一、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澄清及询标答复的所有内容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文件有相当矛盾之处,以时间后者为准。
二、变压器型号规格参数:
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三、合同金额(单位:元)
以上价款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四、设备质量要求及卖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卖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是符合招标货物要求的规格型号和技术指标。卖方对设备提供不少于 24个月的保修期(设备另有超过24个月质保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保修期内非因买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卖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卖方不能修理和不能调换,按违约处理。如因买方使用不当造成故障,卖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五、交货预约期: 30 天 ,如有变动,买方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需提前交货的,则提前半个月通知卖方交货,卖方必须按买方要求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如需延期交货超过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由卖方保管不另收保管费。
六、机组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
6.1合同所定货物卖方在生产前应向买方确认规格型号参数,买方有权变更招标文件中投标货物的型号规格,价格变更参考原相同或类似的投标型号.
6.2 设备制作过程中,卖方应配合买方监造人员对设备制作过程经行质量检验。
6.3安装调试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6.4卖方人员在安装调试期间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6.5卖方应随设备向使用单位提交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及相关的配件和技术资料,以及免费为使用单位培训维修人员。
七、质量保证:
7.1卖方送货到工地指定地点后,对设备应妥善保管,以保证安装顺利和延长使用寿命.
7.2卖方设备安装调试安毕,并在工程竣工经当地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内,为买方提供免费服务.
7.3如发生故障,买方应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能知后立即答复,并在24小时内到达买方进行维修.
7.4卖方要对其所提供的设备及其内在安装质量负全部责任.
八、付款方式
8.1签订合同后,卖方提供能够满足设计院设计要求的图纸、资料后十天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0%,计 180000 元。
8.2设备到达现场安装检验合格后,并且买方在收到卖方全额17%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65 %,计 585000 元。
8.4余款 15%,计 135000 元作为质量保修金,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投运24个月内,在此期间产品因设计和制造质量问题损坏,卖方负责更换,更换后,设备质量保证期(24个月)满后,无质量问题,买方七天内支付。
九、验收
9.1验收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和卖方提供的设备验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
9.2设备到达工地现场后,由买方会同卖方、接收方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设备验收。
9.3设备安装调试经自检合格后,由买方、安装公司、监理公司及当地质检部门负责验收。
十、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计,总共 24个月。
十一、违约责任:
卖方所交付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买方有权拒绝。由此造成逾期交货的(包括未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交货)还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日千分之五;同时,买方将罚没履约保证金,同时保留追究赔偿的权利。
十二、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对方责任。
十三、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开封市市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
十四、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开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五、本合同一式六份,买卖双方各执三份,均具同等效力。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电器采购合同 篇19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品名、规格、产地、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品名
规格、型号、牌号、商标
产地或厂家
质量标准
包装要求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备注
执行记录
合计人民币(大写)
二、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提)货方式及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收货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运输费用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理损耗计算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