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通用27篇)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因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11.2 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第______项确定:
11.2.1 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2.2 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的瑕疵担保
因履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项目技术有关的资料、图纸、设备、材料、工序工艺、软件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因侵权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3.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前合同已实际履行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以实际履行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13.2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13.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权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的合同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13.3.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3.3.2 承揽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经催告后_______日内仍未交货,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13.3.3 定作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承揽人未按定作人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13.3.4 承揽人擅自将定作物交由第三方完成,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13.3.5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因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3.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3.4.1 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13.4.2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13.4.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3.5 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14.1 所有根据本合同作出的通知或者报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以以下方式送达对方。本合同任何一方为了本合同目的可以书面通知对方变更联系地址。
14.1.1 亲自送达的,有签收回执。
14.1.2 通过挂号空邮(或国际公认特快专递)的,邮寄至另一方在本合同签署页规定的地址或者由另一方书面指定的其他地址。
14.1.3 通过电传或者传真送达的,有回执。
14.2 本合同所指送达日期,除已有明确规定外,凡直接送达的,均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邮寄送达的,以邮局邮戳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没有收件日期的以邮件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为准;电传或者传真送达的以回执确定的送达日期为准。
14.3 本合同通知及送达的详细信息如下:
定作人(甲方):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
承揽人(乙方):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5.1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价金的,承揽人可以留置定作物。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5.3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5.4 如双方预料到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健康、安全、环保方面的隐患,双方另行签订HSE合同。HSE合同应与本合同同时签订,同时生效。
15.5 本合同一式____份,定作人执______份,承揽人执_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签约人):_____________ (或授权签约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
定作合同 篇10
承揽方:_________
定作方:_________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_______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品名: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___________。
(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
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________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其他:___________
(如: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等等。)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