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合同(通用27篇)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6条工程质量等级
16.1工程质量等级:优良(或者合格)
16.2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按山西省朔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16.3质量评定部门名称: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能填写质检站)
第17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按现行工程工程验收规范执行
第18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19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合同价款形式(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合同、可调价格合同等):按概算下浮%总价承包(包含概算调整)
19.2调整的方式:除政策性调整外,其他不予调整
第20条工程预付款
20.1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0.2预付时间和比例:
20.3扣回时间和比例:
20.4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1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每月25日向甲方提供本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4份,并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三方确认
第22条工程款支付
22.1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转帐支票(现金)
22.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按经三方确认的已完工程量付款,每月20日前付至70%止。
22.3甲方违约的责任: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7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8天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率。
第23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24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乙方采购的品种
第25条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第26条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27条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分享。
第28条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29条确定变更价款:乙方在变更发生后7日内向甲方提交变更价款书面报告,经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三方确认
第30条竣工验收
30.1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甲方所需的全部竣工资料
30.2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和份数:竣工验收前15天提交8份
第31条竣工结算
31.1结算方式:银行转帐支票
31.2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后28天内
31.3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结算报告送达后56天内
31.4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报告批准后14天内
第32条保修
32.1保修内容、范围:乙方施工范围
32.2保修期限:执行国家及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32.3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执行国家及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32.4保修金利息:执行国家及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33条争议
33.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34条违约
34.1违约的处理: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4.2违约金的数额:按工程总造价3%以下双方约定
34.3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实际发生核算
34.4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按人民银行现行贷款利率(与本工程同期)及滞纳金,工期顺延
第35条索赔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索赔事件发生14天内,向甲方发出索赔通知;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7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36条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敷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保护措施费用。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37条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按双方约定填写
第38条不可抗力
38.1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为准
第39条保险
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乙方办理(其它险种自愿)
第40条工程停建或缓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