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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购买合同(房地产市场)(精选33篇)

2024-08-05 22:49:39合同范本打印
二手房购买合同(房地产市场)(精选33篇) 甲方(出售方):乙方(买受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该房屋坐落于: 市 区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房屋权属面积 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 万元 ,甲方收取乙方定金元。....

  1、接受购房意向委托并为买方联系合适物业;

  2、陪同买方看房;

  3、向买方准确传达或报告卖方的真实意图(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权状态、现状、房价、房地产所附着的学位及户口、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4、对所售房屋进行产权事项的调查。

  5、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完成,协助办理交接房事宜。

  6、协助办理向银行抵押贷款事宜。

  7、

  8、

  (二)居间方为卖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接受卖方售房意向委托并为卖方联系合适买家;

  2、向卖方准确传达或报告买方的真实意图(包括但不限于房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3、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完成,协助办理交接房事宜;

  4、协助卖方办理赎楼事宜。

  5、

  6、

  第十五条(前期佣金收取)

  1、居间方在本居间合同生效时,有权向买方收取前期佣金总计(大写)

  元。

  (不超过买方应交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如买卖双方未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未完成产权过户,则此前期佣金无需退还。

  因居间方原因导致除外。

  2、居间方在本居间合同订立时,有权向卖方收取前期佣金总计(大写)

  元。

  (不超过卖方应交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如买卖双方未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未完成产权过户,则此前期佣金无需退还。

  因居间方原因导致除外。

  第十六条(后期佣金收取)

  1、居间方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有权向买方收取后期佣金人民币(大写)元。

  如买卖双方最终未能完成该房地产产权过户,此后期交易佣金无需退还。

  因居间方原因导致除外。

  2、居间方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有权向卖方收取后期佣金人民币(大写)元。

  双方最终未能完成该房地产产权过户,此后期交易佣金无需退还。

  因居间方原因导致除外。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卖买双方利用居间方所提供信息、条件、机会等信息交易平台,私自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中途委托其他中介公司的,买卖双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居间方有权要求买卖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和佣金。

  2、因卖方过错或违约,致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能签订交易不能促成的,卖方需支付居间方双倍交易服务费和双倍佣金。

  买方可要求卖方赔偿已经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与佣金损失。

  3、因买方过错或违约,致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能签订交易不能促成的,买方需支付居间方双倍交易服务费和双倍佣金。

  卖方可要求买方赔偿已经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和佣金损失。

  4、因居间方原因,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或者房地产产权未能过户,居间方应对买方按已支付的交易佣金和交易服务费进行双倍赔偿。

  5、因居间方原因,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或者房地产产权未能过户,居间方应对卖方按已支付的交易佣金和交易服务费进行双倍赔偿。

  6、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能签订或者房地产产权未能过户,居间方应于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卖双方交缴的交易服务费和佣金。

  第十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于本合同之外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之内容,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份,页数为页。

  合同附件为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卖双方应于各附件每页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之一解决

  1、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

  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送达)

  当事人所填写确认的地址即为送达地址。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卖方: 买方:

  居间方盖章: 居间人员:

  代理人: 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二手房购买合同(房地产市场) 篇22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房屋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 房屋出售给乙方,室号为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共有权证号: ,产权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乙方对该房屋充分了解后愿意购买。该房屋转让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二、转让价格

  经过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其中含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万元整,《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凭证》编号: ;含提前还贷部分资金 万元)。

  三、税费缴纳

  甲、乙双方约定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所缴纳的税费由 承担。

  四、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全额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到监管专户,如未按期付清,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2、分期付款

  (1)第一期

  (2)第二期

  (3)第三期

  3、商业贷款付款

  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首期房款人民币 元,余款 元在 日内由买方向银行申请以按揭方式付清,如未能付清,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4、公积金贷款付款

  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首期房款人民币 元,余款 元在 日内由买方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清,如未能付清,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交易资金监管

  1、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交易结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xx】321号文件)和《长沙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甲乙双方同意接受二手房交易资金全额监管。

  2、甲乙双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价款人民币(大写):(买方使用经济适用房住房货币补贴购房,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补贴是否进行监管;已提前还贷部分,凭银行还贷确认信息数据不列入资金监管的金额范围,其资金安全自负。)

  3、资金监管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六、交付

  甲方应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 日内将转让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将与转让房屋有关的权利凭证同时交付,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过户相关手续。甲方保证所转让的房屋权属明晰,没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律障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陈述与保证

  合同各方分别陈述和保证如下:

  1、各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要的资格、授权和完成相应的批准程序的能力;

  2、各方签署本合同的代表已获得各方的充分和有效授权,各方对签约代表所签署的文件予以承认和执行;

  3、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因司法、行政机关对标的房屋(或预付房款)予以查封、冻结等限制性措施导致交易中止的,交易风险由各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合同的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解决。

  十、附件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登记确认表》属于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条款

  1、卖方单方终止本协议,监管部门有权将买方已转付至监管账户的购房资金退付给买方,买方可依据受损失程度,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2、分期付款的买方在超期根据卖方的申请,终止本合同。卖方可依据受损失程度,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十二、补充条款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甲方代理人(签章): 乙方代理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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