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费服务合同范本(精选3篇)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斧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托方(盖章)_________
托方担保人(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服务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服务方担保人(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付费服务合同范本 篇2
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甲方聘请乙方进行咨询服务,有关事项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咨询服务内容
甲方托乙方利用其在客户网络、信息渠道、市场操作、专业人员的知识和经验等方面的优势,根据甲方需求,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条服务期限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服务的期限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2、对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建议或报告有审议、修改及最终决策的权利;
3、若乙方专业人员不按咨询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4、配合乙方工作,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甲方应配合乙方现场谈、勘察等事宜,并提供相关工作便利;
6、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披露、转载等)乙方提交给甲方的任何材料、文件、和乙方网站所提供的资料,及其上述材料、文件、资料所包含的任何信息;
7、依据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咨询服务需要,乙方有权了解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生产、销售、投资、规划、重经营决策等经营管理情况;
2、乙方在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所需的资料;
3、乙方在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有到现场谈、勘察的权利;
4、乙方在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服务相关的问题进行核对和查问;
5、乙方在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遵循诚实、勤勉、尽职的原则,按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
6、服务形式根据甲方需要而定,乙方可以为甲方提供书面的咨询服务方案、建议、报告、信息服务等,也可以为甲方提供现场咨询服务等形式的咨询服务;
7、依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咨询服务费用;
8、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甲方提交乙方使用的、乙方通过其他渠道无法获得且尚未进入公共信息领域的材料与文件。但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也有权向中国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披露。
第四条咨询服务费用
本合同项下咨询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元(写金额:人民币)。甲方应当按照以下第(一)种方式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一)在本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咨询服务费用;
(二)在本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元,余款在本合同项下咨询服务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咨询服务费用应付至乙方以下账户: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期支付咨询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中止服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若甲方超过约定付款期限10日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未付金额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免责条款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接收或不能正常接收乙方发送的咨询服务方案、建议、报告、信息服务等书面材料,乙方不承担责任;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原因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合同效力与变更
(一)本合同生效后,除双方另行商定并达成书面协议或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
(二)本合同的变更,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需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做出;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则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八条声明条款
(一)甲乙双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二)乙方仅从专业的角度向甲方提供有关建议或咨询,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建议进行立判断,立决策,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咨询服务中有关融资方面的建议或意见,不代表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融资承诺;
第九条争议处理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起诉;
(二)提交仲裁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附则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斧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斧章后生效。
2、本合同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付费服务合同范本 篇3
(20xx)靖民一初字第151号
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小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彩旦,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23号。
被告赵忠作,。
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忠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彩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忠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赵忠作于20xx年1月23日乔迁新居,在壮锦大酒店摆宴席38台,共计人民币13248元。经酒店的工作人员多次催收结账,但被告总采取无理由的推诿,形成欠款近两年一分未还。原告无奈之下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计1496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明,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情况;2、酒水单、菜单,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赵忠作没有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赵忠作于20xx年1月23日乔迁新居,在壮锦大酒店摆宴席38台,共计人民币1324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计1496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到原告经营的酒店摆宴席,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处设宴席38台的餐饮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3248元,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应当履行支付原告餐饮服务费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713元,利息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忠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