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供货合同范本(精选33篇)
12.2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3在此条件下,乙方仍有义务竭尽全力尽快交货。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四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三、违约责任
13.1乙方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更换、退货、减少或者退还货款。甲方提出更换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补送新的合格品,超过合同交货期的,仍将判定为延期交货。
13.2对于不合格产品、多余产品及被取消订单下的产品(即甲方可退还给乙方的产品),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取走;超出规定时间仍未取走的,甲方可为乙方办理退还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此期间发生产品丢失、损坏、减量、变质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3乙方已预见到其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可能作为部件被用于甲方制造的成品中,乙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不符合要求,不论此类瑕疵发现于甲方生产其成品过程中,还是于甲方将成品售出或最终用户使用过程中,乙方均应承担更换或维修的义务,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甲方除扣除乙方提供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货款外,必要时,还要按照有问题产品的货值的 200 %对乙方处罚。
13.4甲方售出或最终用户使用甲方的成品过程中,因为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瑕疵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因此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3.5 乙方不能按期交货,乙方应将不能按期交货的情况或更改后的交货日期和交货数量立即通知甲方。在无其他特殊情况的前提下,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到货,每日按生效订单未交货(或未及时交货)部分金额的 1‰ 赔付,同时,乙方还应赔偿由于甲方向第三方采购同类产品所造成的采购差价损失,或赔偿甲方停产待料所造成的损失。
13.6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四、合同期限
14.1本合同有效期自月日。
14.2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在此之前生效的、但未履行完毕的订单仍应得到继续履行。
14.3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希望继续合作的,双方将协商订立新的合同,在未订立新的合同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十五、法律适用
15.1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十六、纠纷解决
16.1 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友好协商不能得到解决的,双方同意由团风县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地点在团风县。
十七、一般条款
17.1修订:本合同的修订仅能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盖章的书面文件进行,该类文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7.2 转让: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附属机构或第三方。 17.3乙方人员:乙方须确保其人员在甲方场所进行服务时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17.4 不正行为: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提供任何酬金、礼物、馈赠。甲方认为此类行为是试图不适当地影响甲方的员工,这将损害甲方与乙方间的业务关系。
17.5部分失效: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司法机关裁定在某些方面无效,且这种不可执行性不会对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则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17.6 弃权:本合同的有效弃权须经弃权方书面签署和对方确认;一方对另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的某些事件放弃追究但并不表示对以后发生的事件也放弃追究。
17.7信息传递:当一方的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如地址、账号、法定代表人等),可能对双方的合作产生影响时,应将变化信息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递。
17.8 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或盖章生效。
17.9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经办人: 代理经办人: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开户行: 开户行:
钢材供货合同范本 篇7
甲方: 乙方:
为了达到共赢的合作目标,就甲方向乙方采购钢材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具体条款如下:
一、产品名称、生产厂家、数量、价格
1、甲方位于种、 型号、规格、数量、价格等见下表:
2、钢材结算价格按照乙方送货当日的上海西本报价下浮元计算,按甲方指定签收人签认的乙方送货单确定的数量结算。
特别说明:以上价格为不含开票税金的价格。
以上价格为螺纹钢、圆钢定尺九米,螺纹钢如需十二米,其价格在同规格9米定尺价格基础上加20元/吨;带E抗震钢筋加60元/吨。
以上价格已包括出库费、运吊费价,由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装运期间的全部责任,货到工地由甲方负责清点卸车(乙方采用自卸车卸货并配合甲方堆放)。
3、螺纹钢按件理论重量结算(每件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线材按过磅重量结算,若磅差在±3‰以内以乙方供货磅单重量为准,若磅差超过±3‰,则以甲方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4、乙方按甲方报工程业主、监理认可的生产厂家和品牌供货。钢材生产厂家为取得国家生产许可证或上海市建材产品备案证明的生产企业,且未被政府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和曝光,列入质量不良记录档案,钢材标牌不得为手写牌。
二、订货与发货
1、甲方每月20日前向乙方预报下月所需规格及数量等订货需求计划,甲方所需的每一批钢材应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甲方加盖项目部印章确认后送货。
2、乙方根据甲方需求计划,及时配送至甲方指定工地,甲方指定签收人按实际到场数量(每件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签字盖章。
三、质量标准
1、 乙方所供各类钢材均为国标产品,即螺纹钢应符合GB1499.2-20xx,圆钢、线材应符合GB1499.1-20xx标准,国家有新标准时按新标准执行。
2、 乙方在第一次送货时将提供给甲方钢材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乙方单位营业执照和工作联系函,以后每次送货时,将向甲方提供相应产品规格的钢厂质保书。
3、甲方收货后应按相关规定抽样送检复试合格后使用。若甲方对乙方所供货物质量有异议,需在收到货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在第一时间予以调换,甲方要求退货的,乙方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调换、退货产生的运、吊费由责任方承担外,甲方如因钢材检测不合格受到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等处罚的,以及甲方工地停工待料产生的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付款与结算
1、甲方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承兑期6个月。
2、货款结算及支付时间:送货累计达到伍佰吨起结算一次并支付货款,如每月不是伍佰吨也必须结算一次并支付货款。
3、经甲方指定签收人签字确认的送货单是双方结算的依据。双方每月月底对账一次,确认无误后,需在对账单加盖项目章或财务专用章后作为支付货款依据。
五、违约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约或不能及时履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2、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缓建及建设单位将钢材改为甲供、施工合同提前终止,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及时通知乙方终止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订货单要求及时供应,甲方紧急采购发生的费用或发生的误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以上情况严重影响甲方施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送料不及时的情况,乙方应努力协助甲方进行解决,但不承担经济责任。
5、若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银票超过十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支付所欠货款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6、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生产厂家送货或所送钢材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如乙方第一时间(24小时内)不能及时调换合格产品,视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所送不合格产品价款的10%违约金。
六、其他事项
1、甲方指定签收人在随车货单上的签字仅为进入现场钢材数量的确认,随车货单上的随附条款对甲方不具约束力。
2、本合同手写内容无效,合同中若有未尽事宜需作补充或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项目部要求的送货数量超过项目采购合同约定上限及变更交货地点、变更指定签收人,供需双方协商后订立补充协议,经双方确认加盖公章后生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