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钢板桩出租租赁合同(通用3篇)
5、乙方归还租赁物时,双方派人进行验收确认,并办妥经双方签字的退货单和验收划价单。
七、运输与装卸:
提货和归还租赁物资时,甲方每次按人民币 元/根收取乙方吊费,费用在保证金(押金)中扣除,运输由乙方自理。提货地点: 联系人及电话: 提退货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如遇特殊情况应先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办理提、退手续。 八、租金支付方式和结算:
1、租费计算含出入库当天,合同生效后租金每月结算一次,甲乙双方应于每月25日前通过传真结算租费,并在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付清租费。
2、租赁物资归还后,乙方凭提货单、退货单、验收划价单以及每月租金结算收据到甲方办理注销合同手续,七日内付清全部租费和损坏赔偿金,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一次性返还乙方剩余押金,本合同自行终止。 九、违约责任:
1、乙方返还租赁物付清租金及租赁物损缺赔偿金后,保证金(押金)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如甲方一星期内不退还押金,乙方可向甲方收取按每日0.2%的违约金。
2、 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租期返还租赁物又未按要求续签或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则从合同签订日算起,按原租赁价格的贰倍按日计付租金,超过15日未归还,则视为乙方无法归还租赁物,即日起本合同自动转为购销合同,甲方按双方约定的赔偿价将租赁物卖给乙方,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租金另计),乙方应在十日内付清货款,货款未付清之前,该物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
3、乙方如有将租赁物转租、变卖、抵押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负责在限期内追回,并按本合同租赁价格的贰倍向乙方收取额外租金(按合同签订日期计算);乙方在限定期限内无法追回或拒不追回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按价赔偿并继续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下各项付款条款,如未按期交付租金、损坏赔偿金、购租赁物款等按所欠金额每日收取0.3%滞纳金,并可收回租赁物,由此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乙方交纳保证金(押金)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甲、已双方各执 份。
甲方单位名称(章): 乙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