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给公司的买卖合同(通用10篇)
6.2 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丙方凭乙方开具的等额预付款保函支付给乙方本合同暂定总价 %的预付款,预付款保函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
6.3 材料全部到达施工现场按本合同第四条验货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丙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暂定总价的 %(即RMB 万元)。同时退回预付款保函。
6.4 货物经施工安装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丙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暂定总价 %(即:RMB 万元)。
6.5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三方根据6.1条办理结算,结算完毕后10日内,丙方支付给乙方的货款达到丙方与乙方结算额的95%,剩余结算额的5%为材料的质量保修保证金。甲方与乙方的结算额由甲方在结算完毕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
6.6 本合同约定的材料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为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丙方结清余款。
第七条 所有权转移
7.1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自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条约定交付完成之日(即货物通过验收且质量异议期结束之日)起所有权即由乙方转移至丙方。
第八条 乙方责任
8.1 乙方须保障丙方或设备使用方不因乙方原因而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的索赔,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乙方须积极与该第三方进行交涉,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丙方或设备使用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同时,如丙方或设备使用方因此遭受了损失,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2 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丙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乙方提出适当的价格经丙方审批后确定最终价格;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维修、退货或更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的 %向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给丙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上述违约金额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3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丙方如果需要,应按合同数补交。丙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丙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时,乙方应付给丙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给丙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上述违约金额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4 货物由于运输或包装不当出现质量瑕疵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更换,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的 %向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给丙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上述违约金额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5 无论何时乙方提供的货物虽经验收,但亦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承担的保证货物质量无瑕疵的责任。
第九条 丙方责任
9.1 丙方在设备制造期间有权参与任何设备的检验与试验。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但丙方参加的检验和试验,在任何时间都不能免除乙方按照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9.2 除本合同相关条款另有约定外,丙方若中途退货,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
9.3 丙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含宽限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乙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十条 甲方责任
10.1 甲方应就货物的质量、供货期方面与乙方共同向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10.2 货物到达约定地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负责妥善保管,确保货物不会丢失或受到损坏,否则,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丙方带来的损失。相应的保管费用已含在丙方付给甲方的服务费中。
10.3 甲方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质量事故、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的,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
11.1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生产和检验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型号、规格、性能、品种、花色等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保证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11.2 材料安装时如发现非安装原因造成配件破损或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乙方负责更换并承担相关责任。
11.3 材料经过正确施工、正常使用及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使用效果。
11.4 材料质量应按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国家及北京市相关验收规范进行验收。材料施工后,乙方负责参加甲方组织的最终验收工作。
11.5 在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负责进行维护修理及保养服务。但因使用方使用不当和保管不善造成的问题,乙方应配合解决,费用由使用方负担。
第十二条 现场服务
12.1 材料在施工安装阶段,根据甲方及丙方要求,乙方应及时派出现场服务人员配合并处理有关材料质量问题,并对使用单位的操作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12.2 甲方应给乙方现场服务人员提供食宿条件,费用乙方自理。
第十三条 质量保修
13.1 乙方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内对本材料负责免费维修保养并向丙方提供质量保修书,并附无偿保养期满后 年内有偿维修保养方案。
13.2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丙方(或使用方)发出的修理通知后 小时内按照附件1的要求到达现场,否则丙方有权自行组织人员修理,所需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3.3 如果保修期间发现货物质量缺陷,乙方、丙方及甲方共同调查原因,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乙方应进行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3.4 为调查上述质量缺陷而支出的费用先由各方各自垫付,在查明缺陷产生的原因之后,由责任方承担。
13.5 本合同附件1约定了保修书的格式及内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订的保修书,原则上不能与本附件约定发生实质性冲突。
13.6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等。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 (选定的仲裁委或法院的具体名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15.1 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不得解除和无故变更。若因国家计划改变,或设计变更确需解除或变更合同时,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各方,各方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
15.2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对方一切损失。
15.3 合同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日内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合同责任方造成的爆炸、火灾、地震等灾害。
16.2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失,要求免责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自有关政府部门取得其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方为有效。
16.3 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执行时,执行第十五条。
16.4 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该在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消除后十日内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挂号信件证实。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与失效
17.1 合同经甲、乙、丙三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17.2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失效。
第十八条 其他
18.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8.2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3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份,甲、乙、丙方各执 份;副本
份,甲、乙、丙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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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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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签约日期: 年 月
签约地点: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邮政编码: 传真: 账号: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