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担保合同范文(精选32篇)
第八条租赁物归还和转租
8.1除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七日内完整地返还上述厂房、宿舍楼、员工生活区及其附属设施和甲方提供的生产设备,甲方不收租金;超越上述期限返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原日平均租金
8.2乙方返还上述厂房、宿舍楼、员工生活区、其附属设施和甲方提供的生产设备,应能正常使用;否则,乙方应予修复,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返还时,甲方根据合同附件(一)、(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8.3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征求获得丙方同意后,方可将上述厂房、宿舍楼及员工生活区及其附属设施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甲方无偿提供的生产设备除外)。
8.4丙方在乙方归还厂房三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第九条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上述厂房、宿舍楼、员工生活区及其附属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及丙方应将乙方多缴纳的租金退还乙方:
(一)该厂房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二)该厂房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三)不可抗力
9.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叁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的收付由丙方全程担保: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上述厂房、宿舍楼及员工生活区及其附属设施和生产设备,经乙方催告后七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发现乙方未认真履行其管理职责,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且书面告知乙方整改,乙方整改不力或逾期拒不整改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擅自改变上述厂房、宿舍楼、员工生活区及其附属设施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或合同约定的用途,用于从事约定之外的活动。
(四)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经安全生产监督、消防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增设、改造特种设备,或者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五)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或与他人交换承租权的。
(六)乙方逾期30天不支付租金。
(七)乙方连续未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月的。
(八)承租期间,在乙方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经乙方向甲、丙两方发出书面的抗议函后,甲方仍然干扰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条其他条款
10.1厂房租赁期间,除乙方违约外,甲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承租使用时,甲方应赔偿乙方一年租金;如乙方违约提前退租违约的,应赔偿甲方一年租金(不含已到期乙方应付的租金)。
10.2如因甲方无合法的出租权或上述厂房、宿舍楼、员工生活区及其附属设施因产权证变动或甲方债权债务纠纷问题影响乙方正常承租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赔偿乙方损失包括:乙方装修费、搬迁费、因生产延误的营销及另寻厂房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在乙方的损失难以确定或乙方认为不好计算时,乙方有权选择由甲方赔偿一年的租金作为乙方损失,同时甲方将乙方多缴交的租金返还乙方。以上甲方的赔偿责任由丙方承担保证责任,即丙方为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3承租厂房,乙方若因债权债务纠纷、没有按时发放员工工资、没有按时交纳水、电、税费等违约或违法行为,导致甲方承担,乙方应予双倍返还。
10.4乙方承租上述厂房、宿舍楼及员工生活区及其附属设施,甲方可代为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可协助乙方处理好与当地政府(工商、税务、消防、安全等)、学校及村务事务关系,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0.5租赁合同签定后,甲、乙、丙方如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人变更等,必须由甲乙丙三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10.6承租期间,甲方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场地内不得种菜、养鸡等影响乙方厂区环境,同时甲方住宿区应安装防盗门,以免双方互相影响,甲方使用的水、电等应独立安装水、电表。
10.7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订立书面补充条款。本合同书面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乙、丙三方
10.8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陆份。其中: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丙方(盖章):
丙方法定代表人:
20xx年XX月XX日
协议签订地:
个人担保合同范文 篇22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贷款期限自 至。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