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雇佣合同(精选25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乙方死亡;
3.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
4.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关闭,宣告破产;
5.本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送劳动教养的.
5.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如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残废标准一至四级的,应同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停工医疗期计算,按甲方制定的不低于《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标准执行;
7.劳动合同期虽未满,但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生产任务不足,确需按规定裁减有关人员的;
8.甲方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确需按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
9.甲方经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改进生产条件,无法在企业内部调剂安排的富余职工;
10.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4.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缴纳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甲方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
(七)乙方非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县级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经区级以上医
2.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3. 乙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4. 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其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
(九)除试用期内或职工被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别规定等情况外,甲乙双方终止,解除,续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提前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实际天数,以乙方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对方.
(十)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填发《职工劳动手册》,转移档案等有关手续,为乙方办理待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赁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
(十二)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十三)乙方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条件,甲方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甲方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按《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属试用期内或因乙方被作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甲方不发给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十,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一)一方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或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
(二)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合同并相应变更本合同有关条款.培训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一方无故不履行培训合同,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对方的损失.
(三)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在未经对方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独自承担的违约赔偿损失的金额超过上年本人全部工资收入部分,可以减免.但属教育培训费,住房或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方面的损失赔偿除外.
十一,调解和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于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之修正:
对于本合同之任何修正,只有双方共同签署,以书面形式承认的才能生效.
十三,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管辖,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不符,双方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个人雇佣合同 篇24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履各自的权益义务。
一、甲方责任
(一)甲方向乙方收取服务介绍费180元,并负责派出“月嫂”服务员,如果孕妇提前或推迟分娩,甲方三天内派出月嫂。
(二)服务时间:白天工作8小时,晚上起来帮忙婴儿喂养。
(三)服务内容:
(1)产妇饮食(含加餐点心)、婴儿的护理。
(2)产妇、婴儿的卫生。
(3)对新生儿开展抚触。
(4)指导产妇做产妇操、恢复体形。
(5)产妇房间的卫生。
(6)向产妇宣传科学的饮食和婴儿喂养。
(7)月嫂应遵守职业道德,尽心尽责服务。
二、乙方责任
(一)乙方做到平等待人,尊重月嫂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二)乙方到“中心”交介绍费180元预定月嫂后,如果不请月嫂,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180元介绍费不退。
(三)月嫂的工资,由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给甲方,乙方需填写“回访单”由月嫂带回交给甲方。
(四)月嫂的工作期为一个月(28天),一个月(28天)满后自行解除合同关系。若乙方需求延长服务期,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会“中心”重新签订合同,续签半个月交介绍费100元,一个月交介绍费180元。
(五)甲方派出的月嫂在乙方服务,如果乙方不满意可调换。
三、本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本合同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均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争议方书面告知对方争议内容,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福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个人雇佣合同 篇25
甲方(雇主):身份证号码:
乙方(雇员):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家庭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每日三餐
2)乙方为甲方做好看管小孩和每日三餐之外的其他家务工作,包括室内保洁、清洗衣物等。
一、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的正常食宿,其他开支乙方自理;
2)甲方做到平等待人、不歧视、不虐待、保证乙方服务期间人身、财产的安全;
3)乙方由于个人原因突发急病或其他伤害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采取不要措施,但产生的治疗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承担;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传染病系列进行检查,如果体检不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体检如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解聘,期间的劳务工资按日结算;
5)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将同乡、朋友、亲友等带入家中;
6)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不良习惯不适合甲方要求时(不良习惯包括嗜酒、吸烟、个人不卫生或其他疾病等),甲方有权及时解除协议,工资结算至解除协议当日,不再支付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