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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签订协议书(精选30篇)

2024-06-22 01:02:49合同范本打印
股权投资签订协议书(精选30篇)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市签订:被投资方:公司,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原股东:,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投资方:,住所为,委派代表为。....

  (6) 管理费;

  (7) 托管费;

  (8) 有限合伙企业法律顾问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发生的律师费及相关差旅费;

  (9) 有限合伙企业诉讼费和仲裁费;以及

  (10) 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一般而言不应被归入普通合伙人日常运营费用之内的费用。

  对于所有因对拟投资目标公司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财务顾问费用,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促使拟投资目标公司承担,不能由拟投资目标公司承担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6.2 开办募集费

  指有限合伙企业之组建、设立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募集顾问费用、筹建费用、法律、财务等专业顾问咨询费用等。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应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相当于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1%的开办募集费用。

  6.3 管理费

  6.3.1 有限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支付管理费: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有限合伙企业按管理费计算基数的2%/年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计算基数为总认缴出资额,但当有限合伙企业有项目退出后,自下一个收费期间起,管理费计算基数调整为总认缴出资额扣减该收费期间起算之前已退出的项目投资的原始投资成本。为避免歧义,清算期间内不支付管理费。

  管理费每年分一期支付,每一年为一个收费期间。首个收费期间以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成立日为起点至当年12月31日所余实际天数计收(全年按365天计算),之后收费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个收费期间的应收管理费金额为管理费计算基数*2.0%。首个收费期间的管理费在有限合伙企业开立基本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收取,之后各收费期间的管理费于每年1月的第1个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企业收取。

  6.3.2 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管理费承担:

  (1) 管理团队的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 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用;

  (3) 普通合伙人在持有、运营、出售项目投资期间发生的差旅费;

  (4) 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日常运营经费。

  普通合伙人可在应收管理费的额度内指示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支出该等费用,并以之抵扣应付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

  6.4 托管费

  6.4.1 有限合伙企业应委托一家信誉卓著的商业银行(“托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实施托管。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时,各方同意托管人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协商确定。

  6.4.2 有限合伙企业发生任何资金支出时,均应遵守与托管人之间的托管协议的规定。

  6.4.3 托管费以有限合伙企业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第七条 投资业务

  7.1 投资目标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对企业进行股权/债权投资和/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从资本收益中为合伙人获取良好回报。

  7.2 投资限制

  7.2.1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主动投资于不动产或其他固定资产、动产、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股票、开放或封闭式基金等。 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 被投资公司上市后,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被投资公司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的;

  (2) 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

  (3) 经合伙人会议同意。

  7.2.2 经合伙人会议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同意对______进行超过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50%的投资。

  7.2.3 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除用于项目投资外,只能以流动性投资方式进行管理。

  7.2.4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对外举债。

  7.2.5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期结束后,不应再投资于新的被投资企业,但是可以继续对已有的被投资企业进行后续投资及跟进投资。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

  8.1 合伙人会议

  8.1.1 合伙人会议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1) 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 审批批准普通合伙人提出的关于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的议案;

  (3) 批准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2.6.3条提出的延长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的议案;

  (4) 批准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9.2条提出的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议案;

  (5) 更换有限合伙企业托管银行;

  (6) 批准超过有限合伙总认缴出资额50%以上的投资事项;

  (7) 批准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

  (8) 除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本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9) 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10)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不应就有限合伙企业潜在的项目投资或其他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关的事项进行决议,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合伙人会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8.1.2 首次合伙人会议应当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召开;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度开始后三个月内组织召开一次年度合伙人会议,年度合伙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根据第8.1.1条第(1)项听取普通合伙人所作的年度的年度报告。首次合伙人会议及年度合伙人会议召开前普通合伙人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但全体合伙人可以书面方式放弃提前通知的权利,尽管有前述规定,合伙人参加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提前通知的要求。

  8.1.3 普通合伙人在经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后,可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合计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有权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人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包括会议通知在内的完整提议。普通合伙人应在收到提议人提交的包括会议通知在内的完整提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的会议通知。

  8.1.4 合伙人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或以上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合计持有实缴出资总额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合伙人参与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本人亲自参加会议,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其授权代表持加盖合伙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亲自参加会议。合伙人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以合伙人到达会议现场为参加会议;以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的,以合伙人拨入会议电话系统为参加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参加会议。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的,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应现场签署表决票或决议;以电话会议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应签署书面表决票或决议,所有合伙人的投票意见以表决票或决议上签署的意见为准;但对于以电话会议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的,如果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可以要求参加表决的合伙人对其签署的书面表决票进行公证或认证(如在境内由公证处公证,如在境外则由使馆或领馆认证,下同)。采取现场会议与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对到现场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和未到现场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分别适用前述规定。未到现场参加会议的合伙人的表决票最晚应当在合伙人会议召开的通知上载明的会议表决日后的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代表(如邮寄则以发出的邮戳日期为准),上述五日内合伙人未以书面形式进行提交或提交的表决票未按普通合伙人的要求进行公证或认证的,视为弃权,但如召开合伙人会议时合伙人在境外的,上述五日延长至十日。

  8.1.5 合伙人会议之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2) 会议的召开方式;

  (3) 会议议题;

  (4) 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1.6 合伙人会议讨论第8.1.1条所列各事项时,由合计持有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分配与亏损分担

  9.1 分配

  9.1.1 项目投资的现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被投资公司预分配现金、项目退出所得(包括转让对被投资公司投资的转让所得、被投资公司清算所得)或其他基于项目投资取得的收入,但需扣除有限合伙企业就该等收入应缴纳的税费(如有)。为避免歧义,在进行现金收入的分配时,应扣除预计费用。

  9.1.2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取得的项目投资现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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