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增加合同(通用30篇)
(2)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3)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
第十七条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应以不违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
2、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按照信托财产的1‰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1、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景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景龙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确属特殊情况,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以上所涉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取得赔偿的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信托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本信托可以续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被兼并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信托不终止,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发生,本信托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3)信托被解除;
(4)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4、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并报经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同意。
第二十条通知的送达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按本合同记录为准,如有变更,需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景龙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计划有规定的,以景龙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景龙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事项: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信托合同须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委托人将全部信托资金正式划至受托人指定信托账户时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景龙信托计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托投资有限公司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投资增加合同 篇20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项目公司名称:__________(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甲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业务范围:______。
2.为适应经营发展需要,'目标公司'原股东(共人,分别为:______)各方决定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伙伴,将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______万元。
3.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或乙方)具有向'目标公司'进行上述投资的资格与能力,并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认购'目标公司'新增股份。
4.甲方已经就引进'______'及签署本协议条款内容事宜,已取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鉴于上述事项,本协议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充分协商,就'目标公司'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及'______'认缴'目标公司'新增逐层资本相关事宜,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注册资本增加
1、'目标公司'原股东各方一致同意,'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由目前的人民币____万元,增加至人民币_____万元
2、'______'以现金出资____万元占最终增资后'目标公司'____万元注册资本的___%
第二条本次增资出资缴付
1、本协议签署生效后,'______'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缴付全部出资额,其中第一期出资___万元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缴付。
'目标公司'在收到'______'缴付的实际出资金额后,应立即向'______'签发确认收到该等款项的有效财务收据,并于收到该款项后10日内,办理完毕有关'______'该等出资的验资事宜。
2、'目标公司'在收到'______'的出资款后,'目标公司'原股东应与银针基金共同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批准本协议项下注册资本增加事项,确认新股东的股东地位,向'______'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股东名册,增加'______',根据各方提名重新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修改公司章程,通过相关股东会会议决议,'目标公司'根据该股东会会决议,在该股东会会议后10日内办理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注册资本增加和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如果本次增资未能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目标公司'应在相关批复文件签发后10日内向'______'退还出资款项,金额为本金加计按一年贷款利率所计利息,计息期限为'______'向'目标公司'交付投资款之日至'目标公司'向'______'退还投资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