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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通用24篇)

2024-10-10 06:32:17合同范本打印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通用24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住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政编....

  第八条 甲方委托银行扣款日为每月 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丙方保证在每月扣款日之前,帐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当月还款额,由于未及时存入还款资金,造成贷款逾期等因素时,甲方将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收取逾期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所有拖欠款项甲方将在下期扣款日同当期扣款额一并扣收。

  第九条 丙方如中途或到期清还贷款本息时,须直接到甲方的还款大厅办理还款手续,甲方应提供给丙方贷款本息对帐单。

  第十条 如丙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扣款指定帐号,须提前10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办理新帐户的变更起用手续。

  第十一条 在委托扣款期间,如甲方指定的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或扣款额超存款额度等情况而造成甲方无法扣收贷款本息的,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还款帐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否则由于扣款不成功造成违约罚息等均由丙方负责。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的有关质量、配套设施、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十三条 丙方如因解聘、辞职等原因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应由丙方本人在贷款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 丙方如要求提前归还贷款的,应提前1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须经甲方审核确认,丙方未有拖欠贷款本息及以还清当期贷款本息后,可到甲方还款大厅提前还款,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可作相应调整。

  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丙方可到甲方还款大厅 办理还款手续,甲方则不计收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贷 款 担 保

  第十五条 为保证甲方按时收回贷款本息,丙方应向甲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即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做为保证人,或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做为保证人,当丙方出现违约行为时,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 丁方自愿同意为丙方做保证人,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丙方出现违约责任时,同意为丙方偿还贷款本息及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及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

  第十八条 丁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丁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丁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丁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丁方对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丁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丁方应在接到乙方《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要求代偿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二十条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丁方如果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丁方对丙方的借款用途,使用情况、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等借款条款项下的规定负有督促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保证期内,甲方有权对丁方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丁方应如实提供。

  违 约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丙方及(或)丁方立即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丙方或丁方在中心帐户存有的住房公积金或担保保证金,并要求丁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丙方或丁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

  (二)丙方连续六个月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逾期六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丙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后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四)丙方在本合同期满之前迁出本市(镇),不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五)丙方或丁方发生的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发生争议,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如丙方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自愿接受法律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甲、乙、丙、丁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变更及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 甲、乙、丙、丁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丁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到丙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 乙、丙及丁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篇16

  借款人:

  保证人: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贷款委托人):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人(贷款受托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保证人和委托人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小写)元整。

  第二条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借款人购(建)座落于市(县)区(镇)路(街)号小区栋单元号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确定为月利率。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贷款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贷款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人不可撤消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保证生效后(或登记备案后),以借款人购建住房款的名义将贷款分1次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的专用账户上。

  第六条本合同约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以等额本息还款法方式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其还贷的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每月还贷金额=(1+月利率)还款月数-1]每月还贷金额:(小写)元

  第七条本合同约定,每月还款日为18日,每月还款日(节假日顺延)之前,保证人应将本单位借款人的还款数额进行扣缴和汇总,然后集中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八条借款人自愿将所购建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保证人,并全权委托保证人办理贷款手续;按月从工资中扣除还贷本息代为还款。当无力偿还贷款时,同意保证人按规定处分其抵押物。

  第九条保证人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接受借款人全权委托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月代扣代还贷款本息。当借款人无能力偿还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应首先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再行处分借款人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十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单位或工程建设单位间发生的有关涉及住房权属、质量等所有纠纷,均与保证人、委托人及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必须正常履行。

  第十一条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在合同保证人处无工资代扣时,必须按月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之前(具体时间由保证人确定),将还款资金交至保证人处,逾期者每月计收万分之1的违约金。第十二条借款人须提前还款时,必须由保证人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确认后即为不可撤消。提前还款时必须一次性提前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息,贷款按原定利率及实际贷款期限计收利息。第十三条贷款人接到贷款委托及符合要求的贷款资料后五天内,办理好贷款业务并将贷款划入保证人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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