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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公司网络服务合同(通用31篇)

2024-07-25 23:11:56合同范本打印
公司网络服务合同(通用31篇)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诚信遵守。....

  (四)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甲方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甲方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甲方及代理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原件。乙方可以收取相应费用。

  (五)根据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电话卡达到5张的,企业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一)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乙方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三)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复机”)。欠费停机满60日,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协议,并可以通过10086客服热线、短信、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

  (四)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欠费停机跨整月不收取任何月使用费(套餐费)。

  (五)甲方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期间收取停机保号费。甲方办理停机保号当月起四个月内,仍未向乙方申请恢复使用,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销号”)和解除协议。

  (六)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6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乙方对甲方在异议话费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七)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双倍返还甲方。

  (八)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同甲方同意乙方代第三方服务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定并告知甲方。若甲方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可在乙方协助下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九)甲方应妥善保管所使用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86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十)甲方入网半年后,乙方视甲方的在网消费和交费情况核给信用额度,并每年视甲方的使用情况重新核给信用额度。如额度调高,乙方事先通知甲方,由甲方在额度范围内自行选择设置;如额度调低,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并在调整生效后再次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等。

  四、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一) 乙方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在有效期届满后修改资费方案。如需修改,乙方应在修改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如乙方不修改资费的,则原资费方案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变更资费方案。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均应亲自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若销户后甲方还有费用尚未结清的,甲方仍需要履行交费义务。销户90天后,乙方可以重新启用甲方原号码。

  (五)甲方在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销户时,可以将余额一次性转入同一市公司另一乙方有效号码的账户;甲方在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费用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甲方号码销户后二次放号,销户前曾捆绑的第三方信息(如支付宝、财付通、银行卡等信息),由甲方自行联系第三方公司取消,乙方不承担此类业务相关职责。

  (六)如遇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调整资费标准的,本协议按政府主管部门调整后的资费标准在规定的时间起执行。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5.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发送垃圾信息,经查证后确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6.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7.甲方欠费停机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

  (八)如果甲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有权作销户处理,收回号码,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五.携号转网

  (一)甲方申请携号转网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说明如下:

  1.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携号转网相关的有效规定,向乙方申请携号转网。

  2.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为甲方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乙方需要将必要的甲方资料提供给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以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3.甲方办理携号转网(包括转入、转出)应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供所需要的材料。甲方携号转网的条件及所需要的材料,乙方已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进行公示。

  (二)甲方向乙方申请将号码携出至其他运营商网络的,在完成网络切换后,乙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甲方应在完成网络切换后30日内或在收到账单后10日内向乙方结清携出时未出账的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的,乙方有权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将甲方欠费信息共享给甲方的携入方运营商,并委托携入方运营商向甲方代为追缴甲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三)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根据携出方运营商的委托,代其追缴甲方在号码携出时未结清的携出方运营商的电信费用及违约金,追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甲方话费账户中扣减。

  (四)如办理了携号转网业务,则同意自愿放弃该号码如下权益和服务:

  1.放弃该号码在中国移动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移动星级、网龄、积分、和信用分、全球通权益、139手机邮箱、和彩云、家庭网、和教育、防骚乱电话功能、号码内未使用完剩余语音、流量、短信,赠送或兑换的未使用完的话费/电子券。

  注:以上移动通信权益服务,在携号转网后将失效且无法恢复。

  2.该号码携出后无法享受以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更广泛的国际漫游服务和5G服务,接收银行、社交等第三方平台验证码短信,无网络情况下充值和自动充值服务。

  3.该号码携出后120天内将无法携回,再次携回时会视同普通新入网用户,按新入网规则办理。

  4.该号码携出后无法参与中国移动所有营销优惠活动。

  六、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一)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二)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三)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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