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开发的合同(通用32篇)
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的内容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和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这里所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如果是就技术上没有创新,而只是对现有的产品外形、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订立的合同,则不在技术开发合同之列。
2.“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指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所产生的技术发现、技术发明创造和其他技术成果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问题。
3.“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是指新的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
(1)“新技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初次实现的技术或者在原有的成果基础上经过改进革新,在性能上有所突破、有所进步的技术。
(2)“新产品”,是指在原理、结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材料、功能和用途等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与旧产品相比有显著改进的产品。
(3)“新工艺”,是指在生产实践中根据产品设计要求,能使产品符合高效率、低能耗、缩短生产过程、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效益的制造工艺。
(4)“新材料”,是指材料新品种的增加和材料性能的改进。所谓系统,是指含有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相组合的系统工程,如自动化生产系统工程、卫星系统工程等。
4.“验收”,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合同标的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活动。
5.“经费的结算方式”,经费的结算包括经费包干和经费实报实销。
第二十三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技术评价报告:;
4.技术标准和规范:;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6.其他:。
第二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xx年xx月xx日
关于技术开发的合同 篇15
甲方(披露方):
乙方(接收方):
鉴于双方正在进行软件产品项目的实施,为确保项目实施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不被泄露,保护甲方的技术秘密,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签订如下技术保密协议: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台,法权利一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协议无效。甲方(合作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乙方(合作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鉴于: 甲方与乙方将进行技术方面的合作,已经并将继续研发出有一定价值的技术信息、材料、数据和工艺方法等商业技术,双方对该商业技术及获悉的对方商业资料进行保密。为了保证保密资料不被泄露,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资料的定义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资料的相关业务和技术方面的书面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简称: 保密资料),但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
1、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
2、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资料;
3、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资料,接受方在披露这些资料前不知此资料提供者(
第三方)已经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资料提供方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接受方有理由认为资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该资料。
4、任何一方研发过程中掌握的技术信息、材料、数据和工艺方法等资料。
5、该保密资料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商业秘密,也可以是尚未达到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其他保密资料。
第二条: 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本协议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终止,而应延续至所有的信息可以由公众从公开渠道正常获得为止。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
第三方(包括新闻界人士)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
第三方(包括新闻界人士)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况下所适当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的义务)。
3、双方均须把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需接触保密资料的各自负责的代表的范围内。
4、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资料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
5、如果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经对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及其代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违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条件下,双方可仅为本协议
第四条之目的,保留上述文件或材料的复制件一份。
6、甲乙双方将以并应促使各自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职员以不低于其对自己拥有的类似资料的照料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资料,但在任何情况下,对保密资料的照料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7、双方都理解,通过商业购买,其他形式的商业合作,自身内部增长等方式,协议双方都在积极地扩大业务范围。据此,协议一方可能时不时考虑与其他法人双方合作的领域进行交易,而这个其他法人可能与协议另一方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领域。本协议不禁止或限制协议任一方或其附属考虑并实际与这样的其他法人进行人业务联合,实施研发,生产和营运。
第三条: 知识产权: 甲乙双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
第三方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