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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许可合同(精选35篇)

2024-09-17 00:15:22合同范本打印
关于技术许可合同(精选35篇) 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为一方,国市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为另一方;鉴于出让方是技术的专利权持有者;鉴于出让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产品的销售权授予受让方;鉴于受让方希望利用出让方的专利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双....

  (注:迟交罚款和性能赔偿可以根据具体合同的情况,拟增加或减少一部分条款)

  8.9 合同产品经考核合格后,出让方同意逐年返销部分合同产品,返销的型号和数量详见本合同附件 。

  第九条 侵权和保密

  9.1 出让方保证是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向受让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出让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9.2 受让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出让方提供给受让方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出让方或第三方公布,受让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9.3 出让方应对受让方提供的合同工厂的水文、地质、生产等情况保密,其保密时间应按受让方的要求执行。

  9.4 本合同终止后,受让方仍有权使用出让方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有权设计、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

  第十条 税费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受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负担。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出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预提税将由受让方从本合同第四条的支付中予以扣除,代替出让方向中国税务当局缴纳,然后将税务当局出具的完税凭证正本一份提交出让方,出让方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则由其自己去中国税务当局办理纳税手续。

  10.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已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国家中的企业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 国政府于 年 月 日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该协定已于××年×月×日开始实施,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应遵守该协定的规定。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 税法和 税法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 税和 税将按避免双重税协定第 条和第 条办理。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已得到我国税务当局批准享受减免税待遇的项目

  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让方负有税和税的纳税义务。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当局已于 年 月 日决定对出让方负担的 税和 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处理,具体的处理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11.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2.2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注:此条有两种选择:A.仲裁地点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就按斯德哥尔摩间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B.仲裁地点选在被诉国,则按被诉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12.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4 仲裁中的适用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在斯德哥尔摩仲裁时,瑞典法为适用法律;在被诉国仲裁时,被诉国的法律为适用法。)

  12.5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者按仲裁的裁决执行。

  12.6 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北京签字,然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90天内获得批准,并用电传通知对方,然后用信件确认。

  13.2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后仍不能生效时,双方均有权取消此合同。

  13.3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 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13.4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3.5 本合同用英文书就,一式4份,双方各持2份。

  13.6 本合同由第一至十四条和附件1至7组成,合同正文与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 对一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8 在本合同的执行中,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航空挂号信件邮寄,一式2份。

  第十四条 法定地址

  14.1 受让方名称:

  地 址:

  传 真:

  电 话:

  14.2 出让方名称:

  地 址:

  传 真:

  电 话:

  14.3 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         出让方

  (签 字)             (签 字)

关于技术许可合同 篇20

  ×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为一方,国×市×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为另一方;

  鉴于出让方是技术的专利权持有者;

  鉴于出让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产品的销售权授予受让方;

  鉴于受让方希望利用出让方的专利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专利技术”-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技术,该技术已于××年×月×日经中国专利局批准,获得了专利权,其专利编号为。

  1.2 “出让方”-是指国×市×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 “受让方”-是指中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4 “合同产品”-是指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产品。

  1.5 “合同工厂”-是指生产合同产品的工厂,该工厂在××省××市,名叫×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费、外购件等费用后的余额。

  1.7 “专利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有关资料。

  1.8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有关当局的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 受让方同意从出让方取得,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授予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的权利。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让方授予受让方在中国设计制造合同产品、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的许可权,这种权利是非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

  2.3 出让方负责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的专利资料,包括专利的名称、内容、申请情况和专利编号等,具体的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4 在合同的执行中,如果受让方需要出让方提供技术服务或一部分生产所需的零部件或原材料时,出让方有义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让方提供,届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2.5 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在合同产品上可以采取双方的联合商标,或者标明“根据出让方的许可制造”的字样。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计价的货币为美元。

  3.2 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的结算日。

  3.3 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3.4 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受让方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出让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3.5 出让方如需查核受让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受让方根据第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之内通知受让方,具体的查帐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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