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用合同汇编(精选33篇)
第五条 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交纳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应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工作。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三)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第七条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指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4.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五)款约定解除本合同:
1. 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期满的;
2.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期满,有第九条第(六)款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况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九条第(六)款第2项规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商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补偿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 乙方按照第九条第(三)款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2. 甲方依照第九条第(一)款约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3. 甲方依照第九条第(五)款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4. 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第十条第1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5. 依照第十条第4项、第5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按照劳动法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和特别规定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若乙方为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附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甲方可以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争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乙方经济补偿。
(二)乙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二年。
1.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违反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非违约方和企业 工会,根据违约者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而定 。
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本市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甲方(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