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工劳动合同汇编(精选35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X双方在____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X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
一、违约情形及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_________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_________ 十
二、调解及仲栽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___ 鉴证人
关于用工劳动合同汇编 篇24
合同编号: 全____日 制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提前____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加法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合同期满,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 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________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________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条
关于用工劳动合同汇编 篇25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劳动用工合同
甲方:四川恒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劳动用工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劳动用工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有效期为 20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担任甲方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排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每月 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每月不得低于 元。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达州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三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企业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解除本劳动用工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四条、订立本劳动用工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劳动用工合同应随之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订立本劳动用工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用工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劳动用工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劳动用工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用工合同:
1、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用工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劳动用工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长时间不能正常进行的,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劳动用工合同。 第二十条、乙方解除本劳动用工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