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产权交易委托合同(精选30篇)
5.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四条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没有违反对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第五条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为:(下列任选一条)
1.乙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_________(在职/离退休)职工。
2.乙方不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_________(在职/离退休)职工。
3.甲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_________(在职/离退休)职工。
第六条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甲方在转让前对于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为:(下列任选一条)
1.甲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2.由乙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第七条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1.转让方式为:(下列任选一条)
(1)协议转让方式
(2)拍卖方式
(3)招投标方式
2.转让价格: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下列任选一条)
(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_________%(不低于30%)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元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剩余价款人民币(小写)_________元(以下简称剩余价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且在本合同签后_________(不超过1年)由乙方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对于剩余价款应以_________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八条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1.经双方商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将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资产清单、经济法律文书、文秘人事档案、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等文件资料编制《财产交割单》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并签字盖章。
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书或批件的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转让标的自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转移至乙方。
第九条转让涉及的有关费用负担
在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甲方应承担以下的费用:
乙方应该承担以下费用: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浙江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任选一条)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_________,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对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按有关同期银行贷款滞纳金的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按_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适用和解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浙江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或其经纪机构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浙江产权交易所留存_________份用于备案,其余_________份报相关部门。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赣州市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湖北省、赣州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一)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在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以下代理业务:(应具体约定)
(二)委托的权限和期限
1.委托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标的的交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委托出让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_____万元),最低不能少于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____万元)。(此款适用出让委托)委托受让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万元),最高不能超过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万元)。(此款适用受让委托)
5.委托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提交的文件(应具体约定)
委托方须向受托方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内容。如为复印件,委托方须加盖公章。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合同双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赣州市关于产权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2)委托方承担委托事项中涉及的清产核资、评估等相关费用。
(此款适用于出让委托)
(3)委托方承担委托事项中涉及的实地考察、评估等相关费用。
(此款适用于受让委托)
(4)受托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委托方的委托事项、权限要求和期限进行交易业务活动。
(5)双方均负有对对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第四条承诺及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必须真实、完整、有效,如有不实,材料提供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2)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的受让委托合同,并不得与出让方私下接触、洽谈成交。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此款适用于受让委托)。
(3)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的出让委托合同;在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期间和摘牌后90日内不得发生场外交易行为,否则,受托方有权向委托方追缴金额为委托出让产权总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在委托期限内不得与任何一个受让方私下接触、洽谈成交,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此款适用于出让委托)。
(4)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书面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委托方变更指示的,应当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受托方承担。
(5)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关交易业务的规定,遵守本合同约定,若违反规定和约定,违约方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收费项目
(1)佣金: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代理服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报酬。
(2)基本费用:受托方为委托方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及相关业务开支的必要费用。
(3)代缴费用:受托方为委托方代为向赣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缴纳的产权交易手续费、交易挂牌费和信息费。
2.收费标准:
(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佣金也可由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