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代理合同(精选3篇)
第四条 装货/卸货港:[ 使用√标明选择(A)或(B)]
[ ] (A)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个安全港口。
[ ] (B) 在________________港/_______________港的_____个安全泊位。
第五条 装货/卸货率:[ 使用√标明选择(A)或(B)或(C)]
[ ] (A) 每晴天工作日_______公吨/____公吨,星期日、节假日除外,除非已经使用(PWWD SHEX UU)。
[ ] (B)每晴天工作日_______公吨/_________公吨,星期日、节假日除外,即使已经使用(PWWD SHEX EIU)。
[ ] (C)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装货港或卸货港] 按港口习惯快速装/卸货(CQD)。
第六条 装卸时间的计算:[使用√标明选择(A)或(B)]
[ ] (A)装货时间与卸货时间分别计算。
[ ] (B)装货时间与卸货时间合并计算。
第七条 运费率:[ 使用√标明选择(A)或(B)或(C)或(D)]
[ ] (A) 包干运费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负担装卸、堆舱及平舱费。
[ ] (B) 每____[净或毛]公吨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负担装卸、堆舱及平舱费。
[ ] (C)每____[净或毛]公吨 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卸货费按班轮条件。
[ ] (D)每____[净或毛]立方米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负担装卸、堆舱及平舱费。
第八条 运费的支付:[使用√标明选择(A)或(B)或(C)]
[ ] (A)运费应于装货结束后___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
[ ] (B)运费应于装货结束后___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但至迟应在开舱卸货以前。
按照以上(A)或(B)已收取或应收取的运费,在货物装上船后即为出租人所赚取;不论船舶/货物灭失与否,承租人必须支付,无需返还,不得扣减。
[ ] (C)运费应于卸货结束后___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
第九条 滞期费/速遣费:
滞期费/速遣费为每天___________/__________,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于卸货结束后___天内结算,但出租人如有留置货物的权利,不受本条规定的影响。
第十条 税费/规费/费用:
船舶/运费的税费/规费/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不论其计算方法如何。货物的税费/规费/费用由承租人负担,不论其计算方法如何。
第十一条 代理:[ 使用√标明选择(A)或(B)]
[ ] (A)装卸港均为出租人的代理。
[ ] (B) 装货港为出租人的代理,卸货港为承租人的代理。
第十二条 佣金:[使用√标明选择(A)或(B)]
[ ] (A) 运费、亏舱费和滞期费的佣金包括洽租佣金合计_____%.
[ ] (B) 运费、亏舱费和滞期费佣金合计____%,另加 ____%付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法律和仲裁:
本确认书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自签订之日起租船合同成立。本确认书产生的或与本确认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金康租船合同:[ 使用√标明选择(A)或(B)]
[ ] (A) 其他条款和条件按1994年金康租船合同,但第2条除外。
[ ] (B) 其他条款和条件按1976年金康租船合同,但第__________条除外。
第十五条 特别条款:
出 租 人 签 字 承 租 人 签 字
航次租船代理合同 篇3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推荐 统一件杂货租船合同(经1922年和1976年修订) 包括“f.i.o”选择等(仅用于未施行认可格式的贸易) 代号:“金康”
2.地点和日期
3.船舶所有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4.承租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5.船名(第1条)
6.总登记吨/净登记吨(第1条)
7.货物载重吨数(大约)(第1条)
8.现在动态(第1条)
9.预计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大约)(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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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装货港口或地点(第1条)
11.卸货港口或地点
12.货物(同时载明数量和约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选择的范围,如未约定满舱满载货物,载明“部分货物”(第1条)
13.运费率(同时载明是按货物交付数量支付)(第1条)
14.运费的支付(载明币名称与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银行帐号)(第1条)
15.装卸费用9载明选择第5条中(a)或(b);同时指明船舶是否无装卸设备)
16.装卸时间(如约定装货各自的时间,填入(a)和(b);如按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填入(c)(第6条)
(a)装货时间
17.托运人(载明名称与地址)(第6条)
(b)卸货时间
(c)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
18.滞期费率(装货和卸货)(第7条)
19.解约日(第10条)
20.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4条)
21.有关约定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中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舶所有人)
签字(承租人)
第二部分
1.兹由第3栏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与第4栏所指的承阻人,双方协议如下蒸汽机船或内燃机船舶名见第5栏,总/净登记吨见第6栏,货物载重量大约吨见第7栏,现在动态见第8栏,根据本租船合同作好装货准备的大约时间见第9栏。
上述船舶应驶往第10栏所列的装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装载第12栏所列的货物,满舱满载(如协议装运甲板货,则由承租人承担风险。)(承租人应提供所有垫舱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经要求,船舶所有人准许使用船上任何垫舱木料)。承租人约束自己装运该货。船舶经此装载后,应驶往第11栏所列的、在签发提单时指定的卸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并在以第13栏规定的费率,按第13栏所载明的货物交付数量或装船数量支付运费后,交付货物。
2.船舶所有人责任条款
船舶所有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责任限于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原因是由于货物积载不当或疏忽(积载由托运人/承租人或其装卸工人或雇佣人员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用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未尽适当谨慎使船舶各方面适航,并保证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
船舶所有人对由于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即使是由于船长或船员或其他船舶所有人雇佣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如无本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对他们的行为负责)或是由于船舶在装货或开航当时或其他任何时候不适航所造成,亦概不负责。由于其他货物的接触或泄漏、气味或挥发,或由于其他货物的易燃或易爆性质或包装不充分而造成的损坏,即使事实上是由于积载不当或疏忽所致,亦不应视为由此而造成。
3.绕航条款
船舶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有无引航员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况下拖带和/或救助他船,亦可为拯救人命和/或财产而绕航。
4.运费支付
运费应在交货之时,按第14栏规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数日的平均兑换率,无折扣地以现金支付。如经船长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货人有义务在接受货物时支付运费。
如经要求,承租人应现金垫付船舶在装货港的经常费用,而按最高兑换率折合并附加2%抵偿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5.装卸费用
(a)班轮条款
货物应运至船边,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钩起吊货物。承租人应安排岸上和驳船上装船作业所需人员并负担其费用。船舶仅在船上起吊货物。
如用岸上起重机进行装船,应将货物送至舱内,船舶所有人仅付平舱费用。
任何每件和/或每仓货物超过2吨重者,由承租人负责装载,积载和卸载,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
收货人应在船边不超过船舶吊钩所及范围之处收取货物,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
(b)船舶所有人不负责装卸费以及积载和平舱费用
货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负责送至舱内、积载和/或平舱,并从舱内提取和卸货,船舶所有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
如经承租人要求并得到许可,船舶所有人应提供起货机、动力,并由船员充当起货机司机;否则,承租人应安排岸上的起货机司机和/或起重机(如有的话)。(如船上无装卸设备并在第15栏中作此记载,则本款不适用)。